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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君法意·湘君递法】重磅!四部门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0-11-29]
 

【湘君按】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为便于读者了解该《公告》的内容,现将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及其全文刊载如下。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禁止洋垃圾进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要坚定不移地从严把握。

  自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生态环境部会同海关总署等14个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经过三年多的不懈努力,各项改革任务平稳有序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大幅度削减。

  2018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力争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的目标要求。今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新修订《固废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

  《公告》的发布,正式明确了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时间;彰显了我国政府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坚定决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二是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均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三是《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三、2020年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未使用完的进口许可量,是否可以在2021年继续使用?

  2020年生态环境部已审批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将自行失效。希望相关持证企业,尽快办理结关事宜。

  四、《公告》实施后,对于发现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形将如何处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 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41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69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2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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