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君按】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为便于读者了解《意见》的内容,现我们将其全文刊载如下。
司法部副部长刘炤、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陈烨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介绍及答记者问。
【司法部副部长 刘炤】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今天我和市场监管总局陈烨同志、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赵振华同志一起,向大家介绍国务院出台这一《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韩正、王勇、肖捷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指示批示。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统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13个省(市)和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2015年,经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国办政府职能转变办,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今年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指导意见》,10月27日,正式印发。
《指导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规定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主要规定了七项工作举措:
一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二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申请人如果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以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此外,还规定了规范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等等。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二是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的学习培训,加强工作宣传。三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改革的容错机制。
[凤凰卫视记者]
请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呢?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 陈烨]
谢谢记者的提问。大家下午好,刚才刘炤副部长已经就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范围作了简单介绍,我就有关情况再做一个补充。首先,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规定安排了两种决定的形式,第一种决定的形式是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也就是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哪些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也就是地方层面设定的,哪些实现告知承诺制,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种方式是主要的决定方式。第二是去年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文件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自贸试验区之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也可以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措施。也就意味着,只要不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相抵触,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中国新闻社记者]
针对社会反映的办事难、办事繁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给企业办事创业带来哪些方便?谢谢。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 赵振华]
针对群众和企业过去经常反映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烦、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2019年国务院决定在部分地方和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试点过程中,18个试点的地方和部门试行了告知承诺制,涉及的领域大概有60多个方面,重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救助等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比较多的领域,总共有2000多项。通过试点,大幅度减少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将为人民服务转变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改善了营商环境,提高了政府的服务能力,社会各方面反映良好。举两个在试点当中的例子。比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6项社会保险经办和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当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这18个试点总共累计减少了1600多万份纸介质的证明材料,摞起来厚度能达到1.6公里,可以看出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特别是试点以后,考生不需要“翻箱倒柜”找证明,也不需要跑腿到相关部门开证明,也不用花“冤枉钱”印证明。还有一个例子,四川省对“学校就读证明”、“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等63类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累计减少提交七万多件证明材料。浙江、江苏等地方还实行告知承诺网上办,自助机24小时随时办,极大方便了企业群众办事创业。同时,各试点单位积极探索,转变管理方式,政府管理服务效率得到有效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优化。《指导意见》全面总结了各试点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刚才讲的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救助等跟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使用频率比较高的领域,要抓紧落实。当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证明事项不在此限。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了七项工作举措。这项改革看似一个小切口,实际上既动当下利益格局,又惠长远信用建设。我们相信,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产生良好效果。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指导意见》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哪些具体要求?下一步,在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有哪些具体措施?谢谢。
【司法部副部长 刘炤】
《指导意见》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比较详细的工作要求,我再把其中几点重点说一下。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2020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领导,抓好组织实施。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企业群众办事“难点”、“堵点”,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让企业和群众真正体验到“门好进、脸好看、事情好办”。
二是要发挥体制优势。“条块结合”是我国管理体制的一个特点,我们要发挥好这个优势。从告知承诺制试点情况看,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信息共享的程度差异比较大,由国务院部门确定整个“条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在全国范围统一推行有一定困难。但是,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对全系统工作的督促指导作用,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的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三是要加强机制建设。各地方都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特别是在信息共享方面,还存在很多“堵点”,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甚至部门内部机构之间,都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相互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方面的制度建设。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下一步,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施情况等。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
请问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避免风险?谢谢。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 赵振华】
这个问题非常重要,这也是我们在试点当中各方面很关注的一件事。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并不意味着法定证明都不要了,而是更多要通过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事中检查、事后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也要加强事后事中监管。告知承诺是一种便利化改革措施,但如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会给行政管理和他人利益带来风险。因此,《指导意见》特别规定了一些监管措施,这里重点讲以下四项:
一是加强分类核查。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在试点过程中,上海市等很多地方针对不同的情况,实行了分类核查的工作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推进信息共享。刚才刘部长也谈到信息共享是一个“堵点”,《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在试点过程中,一些地方民政局为公证处开通婚姻登记数据,扶贫办为法律援助中心开通贫困户的信息数据,提高了信息核查的效率。四川省等很多地方还建立了部门之间的信息函询协查机制,大大提高了信息共享的力度。
三是加强信用监管。《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按照信用状况,实施精准监管。在试点过程中,很多地方将社会组织成员全面纳入信用管理系统,依托信用体系开展告知承诺制,对信用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允许适用告知承诺制,这样有效降低了风险。
四是规定不实承诺的处理措施。在监管实践中,经常发现骗低保、骗许可等情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不能给不诚实的人“钻空子”,申请人要对承诺负责。所以,《指导意见》规定,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这对当事人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警示和防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办理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行政事项时虚假承诺的,应该如何处罚,有的领域还缺少处罚规则,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通过立法解决。因此,《指导意见》规定,要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经济之声记者]
我们看到《指导意见》包括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两个方面的内容,请问这两方面的内容有哪些区别?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 陈烨]
首先,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出发点都是通过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自愿承诺并诚信守诺,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的问题。但是,两者之间也有一些区别,我理解应该主要是两个方面有区别:一是适用场景不同。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制,主要适用于企业和群众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情形。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的告知承诺制适用于企业为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活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情形。二是办事方式不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应当证明的内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实际上是以告知承诺书替代了原来的证明材料。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申办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人作出承诺后仍需要按照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但行政机关不再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需要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实际上通过告知承诺大幅简化了审批程序,实现了快捷办证和快捷领证。谢谢。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 赵振华]
这两个告知承诺制本质是一样的,但是适用范围不太一样。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要具备很多法定条件,法定条件当中有一部分要用证明材料证明,有些涉及到其他方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仅限于办理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更宽一点。除了许可之外,登记、确认、救助等政务服务中,企业、群众到行政机关办事的时候,需要提供证明,有一些证明是必要的。这些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时候,企业和群众就不用再找另外一个单位去开证明,由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事后核查等方式解决。所以在这个方面,两个承诺制有联系,也有区别,但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就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谢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2015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风险可控。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施策,分步推进,动态调整。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本意见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的系统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本意见实行告知承诺制。
(六)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八)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各部门要及时解决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各地区要扎实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九)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十)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十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并报司法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细化方案,并按要求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别报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