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君按】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态,当人面临死亡的时候,就可能会面临死后财产的处理问题,为使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内容,现我们就《民法典》中涉及继承关系的一些热点问题以及修改内容予以回答,以期为大家答疑解惑。宣传《民法典》,湘君在行动。
民法典之继承篇热点问题解答
李娜
1、遗产范围有何变化?
答:《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围为个人合法财产。而《继承法》中,对遗产范围的划分属于举例划分,具体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于在实际中,对于除前六项以外的财产在能否认定为第七项时往往容易产生争议,难以认定。因此,为更好的划定遗产范围,减少此类争议的出现,《民法典》直接将原本的范围扩大为合法财产,便于实际适用,从而减少遗产的认定争议。
【相关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对继承的接受和放弃是否有新的规定,原因是什么?
答:新规定为《民法典》明确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要采用书面形式,时限也由两个月改为六十日。因为采用书面形式能更好的认定继承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方式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口头表述容易反复变化,因此容易发生争议,采用书面形式规定更准确,不易发生争议。同时,对于两个月的时限改为六十天也是基于表达准确性的原因考虑,由于12个月每月天数并不一致,存在两个月的时间或长或短的情况,为统一时限,防止发生争议,故改为更为准确的60天的表述。
【相关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继承权、受遗赠权丧失后能否恢复?
答: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恢复。在《继承法》中,继承人在法定丧失的情况下无论被继承人是否事后宽恕或在遗嘱中恢复其继承权,法律上都不予认可,不予恢复。这种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而民法所强调的核心之一就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民法典》规定除杀害被继承人与为争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人在其他法定丧失的情况下被宽恕或在遗嘱中恢复的能够重新获得继承权或受遗赠权。
【相关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4、法定继承人范围有何新规定?
答: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新规定为将代位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在《继承法》下,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受限于晚辈直系血亲,如不存在晚辈直系血亲,则将遗产收为国有,使得在部分情况下私人财产未流转于私人家族中,而《民法典》将代位继承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从而减少收为国有的情况。
【相关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关于遗嘱形式有哪些变化的地方呢?
答:《民法典》新增了打印与录音录像遗嘱两种方式,对录音与口头遗嘱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遗嘱的方式也应当随之增加,不能再仅限于原本的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方式。因此,新增了打印与录音录像遗嘱两种方式。除了新增的两种方式之外,对原来有关于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同时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相关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6、《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哪些利处?
答:《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能详细的确定操作的规范性,程序的完整性,能更好的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障被继承人的意思得以落实。
【相关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