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君按】《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书。而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与咱们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关系之一,到底在《民法典》中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一些解读。
以案释“典”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法律问题解读
王 木
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子,婚后由于李四嗜赌成性,赌债缠身,心情不好故而常对张三进行家暴。2019年张三一纸诉状将李四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归张三抚养。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张三、李四离婚,婚生子由李四抚养,张三每月支付抚养费。后由于李四赌性难改,疏于对婚生子的教育,婚生子遂跟随张三生活。
今年,张三因育儿艰辛,遂要求对李四家的自建房进行分割并单独立户。李四表示自建房系以其父母的名字进行批地建房的,张三无权进行分割;张三表示原来的房屋只有两层,婚后自己出钱进行翻建,加为三层,故自己和儿子有权进行分割。两人多次协商未果,后找到司法所申请调解。
后经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就该纠纷达成一致意见:该自建房屋二层东侧两间房间归张三、婚生子所有,其余房产归李四及其父母所有,同时各方当事人积极配合进行户籍分户,该家庭纠纷遂得以解决。
案件分析
一、李四的赌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李四因赌博所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其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且张三事后也并未追认,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婚生子的相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张三和李四的孩子已满14周岁,故应当尊重孩子本人的意愿,由孩子自己来选择跟谁生活。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三、张三和婚生子是否有权分割自建房?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中,案涉自建房虽系以李四父母的名义进行批地建造的,原来的房屋也只有两层楼,但在婚后张三出资进行翻建,加为三层楼房屋,但时张三和儿子均户口在册,同时也作为申请建房户口人员之一,故而张三和儿子有权分割。
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和谐与否,一头连着家庭的幸福感,一头连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婚姻法》、《收养法》实施以来,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家庭婚姻关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聆听民众的呼声,捍卫公民的权利,是这部新生法典最鲜明的主旨。很显然,在婚姻关系中,《民法典》也在最大程度地保障着公民的权利。
让我们认真学习《民法典》——这本“社会生活的大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