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君按】7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同时对强化贫困人口兜底保障、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等提出明确要求。
为使读者了解《通知》的内容,现我们将《通知》全文及其答记者问刊载如下。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1.《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一系列冲击,给广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时调整完善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努力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当前,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疫情对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仍在持续,部分困难群众尤其是低保边缘家庭、未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仍面临较大困难;一些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人员,也出现了基本生活困难,迫切需要得到救助帮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大对贫困人口、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帮扶保障力度的要求,积极促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在综合考虑疫情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前期已出台政策落实成效,以及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报请国务院同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2.《通知》有哪些亮点?
《通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着力推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城乡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保障到位目标的实现。紧紧围绕“兜底、衔接、应急”,重点明确了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适度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和兜底保障、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加强部门协同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本次《通知》的主要内容,体现了落实既有政策与出台新的政策相结合、实施阶段性救助措施与完善长期政策相统筹、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与优化救助程序相统一,既注重社会救助制度与失业保险等政策的衔接,又注重新的救助政策措施与以往政策措施的衔接,强化了社会救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兜底保障安全网的作用和功能。同时,《通知》的印发及相关内容,也是社会救助制度在面临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作出的一次快速的政策响应,充分体现了社会救助制度在实践中制度效能和应对能力的不断提升。
为确保这些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中央财政从新增财政赤字和抗疫特别国债中,专门安排105亿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做好低保、临时救助“扩围”工作。近日,财政部、民政部已将资金下拨各省(区、市)。下一步,将认真抓好《通知》贯彻落实,推动相关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3.请问《通知》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民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抓好落实?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将疫情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确保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财政部、民政部印发《通知》,针对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应对,快速响应,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围绕“兜底、衔接、应急”,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通知》提出,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围”。明确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这个提法是第一次在中央层面的文件中明确了“低收入家庭”的界定,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也是首次在文件中提出,对低收入家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实施“单人保”,这既是对以往“生活困难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实施单人保政策的拓展,也是将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实施的单人保政策,由农村拓展到了城市。同时,《通知》还提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二是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救助帮扶。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加强与失业保险政策的衔接,形成救助帮扶合力,《通知》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劳动收入,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同时,《通知》再次明确,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要全面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
三是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为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精神和要求,更好地保障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通知》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明确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放宽至18周岁,由此,符合“三无”条件的16-18周岁未成年人将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同时,《通知》还对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能力和质量提出了要求,要求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尽最大努力收住,提高服务质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督促落实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加强日常探访。
四是强化贫困人口兜底保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通知》对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目前尚未脱贫人口,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通过数据比对、逐户逐人摸底排查,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五是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通知》要求简化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充分运用APP、全流程网上办理等方式快速办理救助申请。强化主动发现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同时,《通知》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下放到乡镇(街道);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下一步,民政部将通过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强化绩效评价、加强政策宣传等方式,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次《通知》明确的这些事项对于基层的同志来说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其核心要义在于要兜住底、兜牢底、兜好底,因此《通知》提出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因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这对于基层担当作为能够起到保护和激励作用。
4.《通知》提出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请问为什么要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如何扩大?
正如大家感受到的,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给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也使得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生活更加困难。为此,民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努力把疫情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但是,一些游离于低保制度之外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疫情导致收入减少、支出增加,加之缺乏政策保障,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
比如,一些家庭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就业,收入来源被切断,生活陷入困境;还有一些依靠灵活就业、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疫情导致家庭收入骤减,而食品、防护用品等基本生活支出骤增,以致实际生活水平下降,致贫返贫风险进一步增大。为了有效解决这部分困难群众面临的基本生活困难,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通知》提出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关于“如何扩大低保覆盖范围”,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词是“适度扩围”。按照《通知》要求,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是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基础上的适度“扩围”。“扩围”的主要方式是进一步放开“单人保”,正如刚才介绍时所说的,此次《通知》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通过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整户保”与只保障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单人户保”相结合的方式,扩大低保覆盖范围,提高低保兜底保障能力。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对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的救助保障,《通知》还提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目前,一些地方采取适度放宽低保认定财产标准、在计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扣减一部分必要支出或收入豁免等措施,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以此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5.《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的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请问,出台这一政策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运用临时救助制度为受疫情影响的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可以说是这个《通知》的亮点之一。出台这一政策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这是落实“凡困必帮、有难必救”要求,进一步消除救助保障盲区的现实需要。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就业压力明显上升,一些群众下岗失业,失去生活来源,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总体上看,符合低保等社会救助条件和失业保险政策的困难群众和失业人员,都纳入了相关救助保障范围,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但随着疫情影响持续发酵,还有一些政策尚未覆盖到的群众,特别是那些既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失业人员,比如农民工等,低保制度和失业保险政策都没办法覆盖,由此产生了救助保障的政策“盲区”,他们的基本生活面临较大困难,迫切需要出台一些阶段性救助措施,帮助他们解除“燃眉之急”,渡过生活难关。
另一方面,这是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保障功能的制度要求。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发挥着“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在实践中,临时救助制度具有对象覆盖广、救助时效性强、救助方式灵活等特点,在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强化对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这既是临时救助制度应当承担的任务,又是临时救助有效应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启动应急措施的一次积极探索。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
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救助保障需要和疫情影响情况确定。
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照料服务
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探访,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强化兜底保障
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加强数据比对,逐户逐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持“脱贫不脱政策”,对已脱贫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巩固脱贫成果。
五、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充分运用APP、全流程网上办理等方式快速办理救助申请。制定低保、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法或操作指南,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强化主动发现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热线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落地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