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君按】由于经济的繁荣,男女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也越来越多,俗话说“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每当分手的时候难免为钱争吵出现昔日情人变仇人的局面。那么,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我们将以案例的形式来探讨男女恋爱期间在不涉及重大贵重财产(如房屋、车辆等)时的一般经济往来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于男女恋爱期间一般经济往来属于赠予还是借款的法律解析
李娜
男女恋爱分手的时候双方往往会就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有所争议,争议最多的无外乎是红包转账之类的经济往来,有人认为属于赠予,有人认为属于借款。笔者认为不涉及重大贵重财产(如房屋、车辆等)时的一般经济往来应当属于赠予。借款行为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在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一方接受另外一方钱的时候往往不具备借的意思表示,因此,借款行为不成立。下面笔者以案例的形式来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案例:王大壮(男)与陈小花(女)于2018年经双方朋友认识,随后不久开始恋爱,在恋爱期间王大壮给陈小花购买诸多贵重物品并在恋爱期间转账1万元,但并未出具借条一类凭证,后续,由于双方生活习惯与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随即,陈小花提出分手,王大壮要求其返还恋爱期间给与的有关钱财,声称是借给陈小花,双方就此向法院起诉。
问题分歧:男女恋爱期间在不涉及重大贵重财产(如房屋、车辆等)时的一般经济往来属于赠予还是借款,有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借贷。恋爱期间一般经济往来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并不需要有书面借条,《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应当认定为借贷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赠与。男女在恋爱期间一般经济上的往来属于正常现象,一方会给予另一方相关的金钱支出多处于维系感情的目的,在特定的节日或纪念日多会给与对方特殊数字的转账或红包,并不是出于出借的目的,是一种无偿的行为,另一方也多表示接受不会有借对方钱的意思。因此,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赠与行为。
经综合分析,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具体的理由如下:
一方面,男方给付女方相关财物是为了维系双方的恋爱关系,在不涉及重大贵重财产(如房屋、车辆等)时,并没有想要女方归还的意思,也没有日后要收回的意思,其系一种无偿的赠与行为,满足《合同法》对于赠予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规定。
另一方面,男方的行为不能满足借贷行为的相关要素,具体如下:
男女双方之间的经济若认定为借贷则属于民间借贷合同,虽然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方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男方将钱转账给女方时借贷合同即生效。虽然不需要书面合同,但由于处于面子等诸多考虑在恋爱期间的借贷行为基本是不会存在借条等证据,因此,难以证实当时的行为属于借贷行为的意思表示,从而也将因证据不足难以认定为属于借贷行为。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一般的经济往来认定为赠予行为更为适宜。因学识有限,还请各位朋友进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