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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君法意·湘君法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0-06-30]
 
【湘君按】结婚彩礼是我国自古流传下来的婚礼习俗。彩礼本是结婚的一个习俗,是喜庆之意,但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彩礼攀比成风,有的甚至为了天价彩礼闹出许多纠纷,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那么关于结婚彩礼的法律规定是如何规定呢?今天我们将以案例的形式探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大家普遍关系的法律问题。


关于男女结婚登记后,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法律解析

陈 自 立

夫妻结婚之后对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在区别的时候经常会有纠纷,特别是关于彩礼的归属问题,在对彩礼、嫁妆的认定上面,有的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有的则认为是个人财产。那到底彩礼、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笔者认为彩礼给付是基于结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男方对特定的女方及家庭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但赠与的对象并非是夫妻双方,因此不论彩礼是结婚登记前还是结婚登记后,一般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我们以案例的形式来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案例: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6年5月按当地风俗订立婚约并写下了彩礼单,2016年11月21日双方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1月22日张三将10万元彩礼转到李四账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12月张三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以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要求进行分割。
问题分歧:对于男方婚后给付女方的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的性质为赠与,赠与给付时间是在张三与李四登记结婚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该10万元应该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或男方家庭对女方或女方家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赠与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赠与。

经综合分析,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具体的理由如下:
首先,男方给付彩礼是以女方答应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结成婚,则条件尚不存在,因此给付彩礼应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就是婚约的解除。
其次,彩礼这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不同。其性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赠与出发点不同。一般民事赠与合同具备单务性、无偿性、诺成性特征,而因婚约给付彩礼对人身有很强的依附性,并不当然是无偿的。它体现了双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以及男方对女方或女方家人一种经济扶助的目的,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存在差别。
第二,赠与合同生效要件不同。一般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后即生效,而因婚约给付彩礼是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作为前提条件的,不仅需要双方某种程度上的“合意”,而且需要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
第三,法律关系不同。一般赠与仅为当事人双方纯粹为财产权利转移而设立;而因婚约给付彩礼仅在特定人(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父母间)在特定时间(订立婚约时)协商订立,其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
第四,赠与合同成立方式不同。民事赠与合同系单方诺成性合同,只需要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作出即可成立。在赠与物交付或者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亦可单方面行使撤销权;因婚约给付彩礼则系男方与女方或者女方家人协商进而将男方财物赠与女方或其家人,需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
因此,正是由于二者的性质差异决定了彩礼应当属于女方或者女方家人的财产,即使男方在婚后才将彩礼给付给女方,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及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之规定,彩礼作为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赠与,按前述司法解释精神,亦不宜笼统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对于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上,笔者认为属于女方或者女方家人的个人财产为宜。因学识有限,还请各位朋友进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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