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君按】2020年4月份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提醒广大驾驶人和乘车人,无论是驾乘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无论是在车辆前排还是车辆后排,均需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并于6月1日起,要求各地对未依法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的行为予以严查。本期,我们拟以《“一盔一带” 出行不怕》为题,就“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所涉及的热点法律问题予以回答,以期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盔一带” 出行不怕
陈 胜
自2020年4月份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并于6月1日起,要求各地对未依法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的行为予以严查。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的报道,“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在全国开展以来,汽车驾乘人员、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使用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有了明显提升。与此同时,在“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顺利开展过程中,也涉及到诸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诸如“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当前是否予以处罚”、“乘坐人是否要系安全带或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和乘车人未系安全带或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驾驶人和乘车人对处罚结果不服怎么办”、“安全头盔价格暴涨怎么办”等。现笔者拟围绕前述问题,为大家解答如下。
一、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当前是否予以处罚?
答:当前暂不予处罚。根据5月21日公安部在其官网发布的《公安部密切关注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涨价问题 要求各地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查价格违法行为》,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但各地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
二、乘坐人是否要系安全带或佩戴安全头盔?
答: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三、驾驶人和乘车人未系安全带或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点第(三)、第(四)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将面临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记2分;摩托车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将面临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记2分;机动车乘坐人未系安全带、摩托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面临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四、驾驶人和乘车人对处罚结果不服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若驾驶人和乘车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结果不服,其有权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的处罚的公安交警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有权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日内直接向作出的处罚的公安交警部门所在地或有关实行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第一款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安全头盔价格暴涨怎么办?
答:根据5月21日公安部在其官网发布的《公安部密切关注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涨价问题 要求各地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查价格违法行为》,针对安全头盔价格暴涨的现象,公安部将主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系沟通,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价格违法行为,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因此,消费者在遇到安全头盔价格暴涨时,在保存好相关证据后,可以拨打“12315”热线电话予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