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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君法意·湘君递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湖南高院出台指导意见!
 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0-06-12]
 
【湘君按】6月10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14项举措,要求全省法院要坚持法治思维,聚焦服务和保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中的重点领域,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便于读者及时了解《意见》相关内容,我们将其全文刊载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
1.深刻认识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深入分析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和当前经济形势,部署抓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对加大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力度、扎实做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工作作出重要部署,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对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的科学判断、对我国经济形势的精准分析、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要求,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切实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依法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要充分认识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六保”工作,决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是讲政治、顾大局的直接体现,要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司法自觉,尽心服务和保障“六保”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2.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审判实践和地方实际,切实找准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和契合面。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法治思维,聚焦服务和保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中的重点领域,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系列指导性意见执行有效。要增强大局意识,按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的思路、方向和重点,坚持能动司法,创新司法理念,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对新情况、新问题加强预判,及早研究,统筹应对。要完善审判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审判质效,提炼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全方位提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二、立足审判职能,为“六保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3.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助力市场主体纾难解困。在餐饮业等服务行业的租赁合同纠纷中,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外,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无法及时或者足额缴纳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依照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和他营业情况的具体事实,酌情调整租金或者调整交付租金的期限。如果出租人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应在疫情期间根据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对于受疫情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运用中止执行、停止计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辖等破产保护制度,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法律手段解决企业债务,维持企业产能,保护债权人利益。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要积极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的尽早拯救。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受理破产条件时,要依法审慎认定破产原因,注意区分企业陷入困境是否与疫情直接相关,要结合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将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推向破产。为防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重整失败,对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均可以延长6个月。
4.妥善审理合同纠纷,稳定两链正常运转。要树立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就是维护合同的效力,保障合同履行的理念。要鼓励交易、慎用合同解除制度,尽量通过变更合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予以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防疫物资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依法判决出卖人将所得利润赔偿给买受人。
5.聚焦基本民生热点,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妥善审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应区别是否可以替代性的通过线上培训达到预期培训效果的情况,分别判决采取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处理方式。妥善审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等行为,如果监护人不追认,应依法认定行为无效。妥善审理医疗保险合同纠纷,因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医院无法正常接诊,被保险人看病的医院与合同定点医院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依法支持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相应的理赔金的诉讼请求;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范围中不包括新冠肺炎的,应支持被保险人根据重大疾病险等商业医疗保险合同主张理赔权利;保险公司出于社会责任,向医疗人员、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等群体赠与保险合同,应支持被保险人依据赠与的保险合同请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妥善审理居民消费纠纷,促进消费,拉动市场。妥善审理居民投资纠纷,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压实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禁止欺诈行为,依法支持投资者请求合法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法支持公司股东代表公司起诉关联交易人撤销相关合同及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股东会做了决议,明确利润分配期限的,依法支持中小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妥善审理劳动就业纠纷,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坚决依法纠正个别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等就业歧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妥善审理农业生产纠纷,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服务农耕生产恢复;对污染或破坏耕地、将基本农田改作他用的,依法判令责任人采取污染治理、复垦等恢复性补救措施,坚守耕地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妥善审理与土地、矿产、草场、林场、渔业、水、电、气、热力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6.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确保国家惠企惠民政策落地。加强对国家专项贷款利息的司法保护,要对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就优惠贷款约定的利率标准进行审查,如果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或者以各种名义变相收取的利息超出政策规定的优惠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并且可以展期或者续贷的有关政策措施的规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要按照证监会对因疫情被隔离或者接受治疗的有关融资融券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强行平仓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强行平仓,对于客户要求证券公司就违规强行平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三、持续提升审判质效,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7.依法惩处相关刑事犯罪,为“六保”工作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从严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造谣传谣、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社会秩序。依法从严惩处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制假售假、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等犯罪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依法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民生物品价格等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等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8.加强复工复产过程中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支持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支持各级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应急防控措施,妥善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违反复工复产规定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案件,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涉及复工复产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引发行政争议的,全省各级法院要及时受理企业和职工的请求,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稳妥化解相关争议,严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尽快定分止争,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9.加大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夯实良好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妥善审理各类涉外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10.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依法依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生产、运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的企业开辟司法“绿色通道”,可视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前提下,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经营的,加强部门协作,研究更合理的执行方案,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对暂时经营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灵活用好强制、保全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增强造血功能,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对因受疫情影响而暂时无法履行债务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暂缓采取查控措施、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措施,已履行义务的,及时帮助恢复信用。
11.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加快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高效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做好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对调解协议、经磋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依法予以司法确认。保障律师、商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先行调解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在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规范、指引作用,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统筹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各类群体性纠纷。
四、优化司法服务机制,前移下沉司法服务关口,运用信息化方式为“六保”工作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司法引导
12.深化工作协调联动沟通机制,确保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全省各级法院要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有针对性地加强矛盾纠纷相对集中区域派出法庭建设和巡回审判工作。已经设立派出法庭的地方,要切实增强审判力量,继续做好相关案件审理和纠纷化解工作。矛盾纠纷发生较频繁、人民群众有司法需求的地区,要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力度,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推广车载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要积极运用简易审、速裁、小额诉讼等程序规定,依法快立、快审、快结,确保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
13.优质高效提供司法公共服务,促进疫情持续向好形势不断巩固。全省各级法院要习惯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开展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稳是大局,毫不松懈抓好疫情防控,在稳的基础上积极进取,主动转变司法服务方式,引导和鼓励依法有序通过“湖南移动微法院”、12368、“云庭”、电子送达等在线方式办理相关诉讼事务,开展在线诉讼。要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庭审等活动作出妥善安排,有序推进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等工作逐步恢复正常秩序。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应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要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在减少人员出行、流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同时,尽可能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各方参加诉讼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14.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统筹审判执行、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要以民法典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强业务培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向相关行业协会、有关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积极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智慧和方案。要深入推进纪律作风建设,求真务实、清正廉洁、担当作为,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法院队伍,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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