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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君法意·湘君递法】聚焦!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
 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0-05-12]
 

【湘君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丰富了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内容。5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官网公布了《意见》全文及其答记者问。《意见》从起草到出台历时近一年半,正文共分四部分,明确了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丰富了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内容提出建立日常联络、联席会议、一体化办案、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交流培训等5项协作工作机制,并对提高协作工作实效作出具体要求。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称,《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动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全面、深入、高效开展,形成共管、共治、共护国防和军事利益良好工作格局。

    为使读者深入理解《意见》精神,现我们特将《意见》全文及其答记者问刊载如下。

 

 

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基本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就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谈谈制定《意见》的重要性必要性。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出部署。通过公益诉讼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国防和军事利益,是军事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破坏国防设施、危害军事安全、侵占军用土地、侵犯军队军人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和制约部队战斗力建设。这些问题多为军地互涉,权益受损方和损害结果在军队,部分问题责任主体在地方,需要军地检察机关发挥协作优势,联合执法办案,形成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整体合力。《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动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全面、深入、高效开展,形成共管、共治、共护国防和军事利益良好工作格局。

 

问:请谈谈《意见》的起草过程。

答:《意见》从起草到出台历时近一年半。2019年初,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成立工作专班和专家顾问组,对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的重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组织调研组赴各战区军事检察院和基层军事检察院进行专题调研,到地方检察院实地考察,深入分析矛盾问题,梳理总结成功经验。召开全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围绕加强军地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大问题集智攻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多次组织座谈研讨,在相互交流中凝聚共识。《意见》起草过程中,还广泛征求军地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过层层审查把关,形成了最终稿。

 

问:制定《意见》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制定《意见》,既体现方向性、原则性,又注重实践性、操作性,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突出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确保公益诉讼协作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二是坚持依法依规,以宪法、法律为依据,遵循诉讼规律和法律监督规律,对协作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方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强化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拿出切实管用的措施办法。四是注重继承创新,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改进工作模式,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公益诉讼协作工作创新发展。

 

问:请谈谈《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意见》共分4个部分一是把握总体要求,明确了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丰富协作内容,明确了协作案件范围、协作案件管辖、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诉前程序、提起诉讼、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7项内容。三是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了建立日常联络、联席会议、一体化办案、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交流培训等5项机制。四是务求协作实效,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调查研究、工作宣传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问:《意见》对协作案件范围作出哪些规定?

答: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主要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雄烈士保护等5大领域。实践中,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的行为大多属于外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意见》提出,加大对破坏军事设施、侵占军用土地等涉军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在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国防资产、军事行动、军队形象声誉、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着力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问:《意见》对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管辖作了哪些规定?

答:《意见》规定,当事人是地方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地方检察机关管辖,是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军事检察机关管辖。对于管辖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的案件线索,要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属于本院管辖的及时立案调查;属于对方检察院管辖的,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向对方移送,接收方应当及时反馈线索处理或案件办理情况。

 

问:《意见》对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办案程序作了哪些安排?

答:《意见》明确,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军地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对方在专业领域调查取证提供支持。在诉前程序中,军地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建议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以支持起诉;办理涉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联合发出检察建议、联合督导履职、召集军地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磋商。对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可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请求等进行充分磋商,探索共同派员参加庭前会议,对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给予支持。

 

问:《意见》为什么强调要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答:当前,危害国防和军事利益问题复杂多样,公益诉讼案件的军地互涉性强,行业领域特点明显。《意见》强调,军地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相关领域、重点环节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突出问题,联合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及时推荐推送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系统整治,实现公益诉讼效益最大化。

 

问:《意见》明确了哪些协作工作机制?

答:《意见》主要明确5项工作机制:一是日常联络机制,做好沟通协调、线索移送、文件传输等常态化联络工作。二是联席会议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案件办理情况,研究会商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舆情以及突发敏感性问题。三是一体化办案机制,根据需要成立协调小组,探索建立联合办案指挥中心,实现办案风险评估、办案力量调配、办案工作指挥方面的协同配合。四是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整合,探索共建信息平台,共享优待政策,共用技术专家库。五是交流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派员进行见习锻炼,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问:应当怎样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认真学习领会,采取专题学习、集中宣讲等多种形式,组织检察干部认真学习《意见》,掌握主要内容,把握实践要求。二是健全措施规定,成立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协作工作细则。三是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的检查督查,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不断提高协作工作质量效益。

 

 

 

《意见》全文: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战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党委政法委员会,军委机关各部门政治工作局(综合局、直属工作局):

 

现将《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2020422    

   

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深入开展,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根据宪法、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防和军事利益为目的,以服务强军目标、服务备战打仗、服务依法治军为重点,以健全制度机制为保障,全面、深入、高效开展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实现强国强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紧紧围绕党、国家和军队的中心工作聚焦用力,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能作用。

 

——依法有序,高效便捷。以宪法、法律为依据,遵循诉讼规律和法律监督规律,健全机制,严格程序,提高效率,不断提升协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密切配合,相互促进。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一体化观念,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不断拓展协作的广度深度,实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协同发展。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特点规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保持协作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督促协同,共治共赢。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多方智慧,形成整体合力,促进共治共享共赢,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强军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丰富协作内容

 

(一)关于协作案件范围。军地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涉军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破坏军事设施、侵占军用土地等涉军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在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国防资产、军事行动、军队形象声誉、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着力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二)关于协作案件管辖。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是地方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地方检察机关管辖,是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由军事检察机关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依照刑事案件确定管辖。管辖存在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检察院或者争议双方各自上级检察院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三)关于线索移送。军地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12309服务热线、相关信息平台、开展专项活动等途径摸排公益诉讼线索,注重发现涉及国防和军事利益的问题线索。对于管辖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的案件线索,要进行审查评估,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属于本院管辖的及时立案调查;属于对方管辖的,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向对方移送,接收方应当及时反馈线索处理或案件办理情况。

 

(四)关于调查取证。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地方检察机关需要向军队单位、人员或者在军队营区内调查取证的,军事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军事检察机关需要向地方单位或者人员调查取证的,地方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军地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和信息等优势,为对方在专业领域调查取证提供支持。

 

(五)关于诉前程序。办理涉军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军地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建议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军地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办理涉军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军地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发出检察建议、联合督导履职、召集军地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磋商。军事检察机关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向地方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六)关于提起诉讼。对军地互涉的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军地检察机关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请求等进行充分磋商,探索共同派员参加庭前会议,对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给予支持。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的,一般应当征求对方检察机关意见。

 

(七)关于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军地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认真研究相关领域、重点环节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突出问题,联合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及时推荐推送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系统整治,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服务一方,实现公益诉讼效益最大化。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日常联络机制。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明确专门联络机构,指定具体联络人员,做好沟通协调、线索移送、文件传输等日常联络工作。

 

(二)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围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协作工作等方面问题,研讨交流,凝聚共识。对于涉及双方的检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要舆情以及突发性敏感问题,共同研究会商,妥善处置应对。

 

(三)一体化办案机制。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协调小组,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挥协调,健全完善提办、领办、参办、交办、督办制度。对于涉及国家重大部署、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探索建立联合办案指挥中心,实现办案风险评估、办案力量调配、办案工作指挥方面的协同配合,尽快查清案件事实,精准实施法律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四)资源共享和技术支持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整合,有条件的可探索共建信息平台,在把握政策、应用法律、办理案件等方面互相借鉴,加强协同。发挥各自优势,为对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共享公益诉讼先鉴定后收费等优待政策。深化智慧借助,共用公益诉讼技术专家库,为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指导。

 

(五)交流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交流,相互了解工作情况、介绍办案经验、研讨疑难问题,共同探索检察公益诉讼特点规律。军事检察机关可有计划地派员到地方检察机关见习锻炼,适时邀请地方检察机关专家骨干指导办案、培训授课。地方检察机关组织业务培训,可为军队预留名额,军事检察机关根据队伍建设情况和工作需要,统筹派员参加,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四、务求协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检察院党组、军事检察院党委(支部)和部队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将协作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进指导,解决困难问题,抓好工作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与驻地军事检察院可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协作实施办法。

 

(二)加大协调力度。军地检察机关要成立公益诉讼协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和办案协调。在积极开展协作的同时,军事检察机关要主动与案件管辖单位对接协调,争取支持配合;地方检察机关要坚持党的领导,依靠人大支持,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配合,努力形成检察公益诉讼一体两翼、多元驱动的良好格局。

 

(三)注重调查研究。军地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检察公益诉讼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围绕公益保护的重点难点、协作工作面临的矛盾困难、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实践路径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细化军地协作办法举措,加强协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军地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相得益彰、协调发展。

 

(四)加强工作宣传。军地检察机关要积极通过主流媒体发声,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媒介,广泛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情况、典型案件办理以及取得的显著成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和广大官兵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为军地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创新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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