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君按】4月30日,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标志着湖南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专门文件。《意见》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的主体、程序流程、审核的主要内容、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是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维护村(居)民基本权益的必要手段。5月6日,新湖南客户端官方账号以《把加强基层法治建设落到实处》为题,就《意见》刊载了一篇解读文章。
为便于读者了解《意见》内容,理解其精神,现将解读文章和《意见》全文附后,以飨读者。
把加强基层法治建设落到实处
——我省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指导意见重点解读
近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出台文件,率先在全国印发《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点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体检治疗”,以确保我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努力构建基层社会善治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率先在全国出台指导意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专门提出,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
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副处长陈磊表示,村(居)规民约是根据法律授权由村(居)民共同制定和遵守,维护公序良俗、受到法律支持保障的村(居)规矩,是基层治理中自治、德治、法治的重要体现,是现行法规政策的有效补充,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自今年2 月下旬以来,省司法厅深入全省10个市州、21个县市区、82个司法所、67个村(居)委员会进行了为期近2 个月的调研。收集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419份,全面了解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现状和作用发挥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4月30日,省司法厅会同省民政厅起草了《指导意见》,从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全省范围内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修)定工作,不管是已经制定正在实施的,还是正在制定和即将制定、修订的都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进行法制审核。”
文件突出了4个重要特点
“《指导意见》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明确了开展法制审核的主体,二是规范了法制审核的程序流程,三是强化了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四是细化了法制审核的各方责任。”陈磊表示主要内容包括充分认识法制审核的重要性、全面把握法制审核内容、严格规范法制审核程序、切实履行法制审核工作职责四个部分。
陈磊介绍,《指导意见》第一部分阐述了为什么要对村规民约和社区公约开展法制审核。即加强法制审核,是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村(居)规民约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制(修)定村(居)规民约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环节,是维护村(居)民基本权益,确保国家法律权威和政令统一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的积极作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则列明了重点要对法制审核哪些内容进行法制审核。即村(居)规民约制(修)定主体上否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是否规范,文本内容是否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进行“体检”“治疗”。
第三部分则规范了法制审核的执行主体和具体流程,以确保全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
第四部分专门就法制审核工作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密切配合,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把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纳入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部门法制审核工作职责明确分工
《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县市区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支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审核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职尽责,组织指导司法所认真做好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党(工)委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协调推动,将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作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抓好落实。
村(社区)“两委”要组织做好村(居)规民约制(修)定工作,按规定提请审核。要强化激励约束,树立一批村(居)规民约范本,打造一批示范村(社区),引领村(居)规民约工作全面提质增效。要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村(居)规民约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未经审核或者已经审核但未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村(居)规民约制(修)定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出现严重法律问题,经司法所审核指出后拒不改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
现将《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站在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重要性,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组织指导,加强《指导意见》、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的请示汇报和工作对接,提升运用《指导意见》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集中清理。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及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照《指导意见》要求,于2020年10月底前对所辖村(社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修)定情况和备案审核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建立工作台账。对没有制(修)定且未经备案审核的,要督促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并履行备案审核程序,确保实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全覆盖、备案审核全覆盖。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指导司法所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法制审核工作,在《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审核备案的,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统一交当地司法所再“过一遍筛子”进行法制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纠正;已经制(修)定但没有进行备案审核的或者还没有制(修)定的,要按《指导意见》规定办理。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督促各乡镇(街道)于2020年底前将辖区内所有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汇编成册,分别经由县市区民政局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各级一式两份,其中县市区司法局、市州司法局、省司法厅各一份)。
三、建立长效机制。市、县两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的法制审核工作,进行定期会商、抽查,必要时开展现场督查,并通报结果,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切实形成运用法制审核指导推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工作合力,确保我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修)定法制审核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20年4月30日
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确保我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下简称“村(居)规民约”)的制(修)定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制(修)定村(居)规民约过程中开展法制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制审核的重要性
村(居)规民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明确规定,村(居)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加强法制审核,是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村(居)规民约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制(修)定村(居)规民约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环节,是维护村(居)民基本权益,确保国家法律权威和政令统一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的积极作用,维护公序良俗,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调解矛盾纠纷,引导民风民俗,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二、全面把握法制审核内容
(一)制(修)定主体合法。村(居)规民约制定主体应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居)民会议,不能简单的以村(社区)党组织会议、“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二)制(修)定程序合法。制(修)定村(居)规民约,应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合法合规和充分发扬民主、村(居)民自治等原则,严格落实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备案公布、广泛宣传等程序。
(三)制(修)定内容合法。村(居)规民约制(修)定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尤其要针对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合法的惩戒措施。
三、严格规范法制审核程序
(一)提请审核。村(居)委会应当根据村(居)规民约制定进度,以书面形式将村(居)规民约草案提请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将村(居)规民约草案交由所在地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已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湖南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核登记表》;2.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转交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的批示;3.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采用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组织审核。司法所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依法依规审核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文本内容是否合法。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2.是否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研究及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协调组织辖区内法律工作人员参与审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社区)“两委”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三)出具意见。司法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出具书面意见,及时递交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法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核的基本程序;2.审核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3.村(居)规民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的明确判断;4.不合法条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
(四)修改完善。村(居)委会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居)民通报,准确吸纳审核意见,并提请村(居)民会议进行修改完善,对法制审核中指出的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条款,要坚决纠正。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司法所要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答工作。
(五)复核登记。村(居)规民约修改完善拟提交村(居)民会议审核通过并公布实施前,村(居)委会应及时将正式文本报审核机关复核。审核机关应就按原法制审核等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登记。
四、切实履行法制审核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汇报,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把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纳入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县市区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县市区民政局要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工作的牵头作用,支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审核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职尽责,组织指导司法所认真做好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要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党(工)委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推动,将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作为抓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纳入村(社区)“两委”
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抓好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村(社区)“两委”要组织做好村(居)规民约制(修)定工作,按规定提请审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司法所应当履行好法制审核责任,共同协助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做好村(居)规民约的审核把关工作。
(三)提高审核质量。各司法所务必高度重视,集体决策,书面回复,切实做到应审必审、有错必纠。要重点检查村(居)规民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督促指导,提高法制审核工作水平。
(四)强化激励约束。要注意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优秀村(居)规民约遴选推介活动的开展,树立一批村(居)规民约范本,打造一批示范村(社区),引领村(居)规民约工作全面提质增效。要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对村(居)规民约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未经审核或者已经审核但未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村(居)规民约制(修)定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出现严重法律问题,经司法所审核指出后拒不改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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