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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君法意·湘君递法】湖南新一轮交通体制改革方案来啦
 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0-04-29]
 
【湘君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相关要求,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方案》)。4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在其官网刊登了湖南省财政厅就《方案》的解读文章。《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体系划分的科学性,建立现代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保障制度提供了重要支撑,标志着我省继成品油税费改革后,新一轮交通体制改革拉开序幕。
为便于读者深入理解《方案》,现我们特将上述内容刊载如下,并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附后,以飨读者。


湖南省财政厅解读《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湖南出台《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湖南继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全面实施新一轮交通体制改革。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大力支持交通先行,交通瓶颈逐步破除,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基本形成,交通运输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19年10月9日,我省被交通运输部确定为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省份。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现行的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若不及时解决,既不利于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体制机制的改革,也不利于调动各方参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影响我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要求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制定省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等相关省直单位,稳步推进改革的各项工作。在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决策,于今年4月15日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正式印发,方案出台为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体系划分的科学性,建立现代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保障制度提供了重要支撑,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方案》提出,适度加强省级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将交通运输的各项重点工作在省与市县间作出合理安排,确保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坚持为民理念,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补齐交通运输领域短板,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方案》根据中央总体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按照省级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三个层级细化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六个方面的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公路方面财政事权进行合理调整,将规划外新增高速公路下调至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普通国省道上划为省与市县财政共同财政事权;对长期以来没有划清权责的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行业进行了明确划分。
  《方案》强调,市县和相关省直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同配合,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权责划分的规范化,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市州要在《方案》印发之日后6个月内,制定市以下的改革方案,进一步细化改革任务和措施。省级要适时制定并明确交通运输领域中共同财政事权的补助标准和承担比例,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在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权责关系,为加快建设“四好农村路”,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落实“交通强国”试点任务,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统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由省承担的财政事权要上划,适度加强省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应由市县承担的财政事权要下放,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应由省市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要明确省与市县各自承担的职责,将交通运输的各项重点工作在省与市县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坚持为民理念,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补齐交通运输领域短板,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特点,按照省级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三个层次,分别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等六个方面省与市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省级财政事权。
  1. 公路。省承担现有规划内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现有规划内地方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2. 水路。省承担省管航道(含航道及其附属通航设施、船闸、锚地及服务区、水上支持保障系统等)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3. 铁路。(1)干线铁路。省承担干线铁路的省级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估算、重大方案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省承担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省级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估算、重大方案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专用铁路。省承担省级专用铁路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管理、安全监管等职责。(4)铁路公益性运输。省承担由省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委托铁路运输企业实施。(5)其他专项管理。省承担跨省铁路线位、征拆标准、铁路接口条件协调等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省承担支出责任。
  4. 民航。(1)运输机场。省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承担制定全省运输机场建设规划等职责。(2)通用机场。省承担组建省级通用航空企业,省内通用机场、服务站、通用航空器起降点的布局、低空空域规划,省通航服务中心项目及其运行,与军方协调场址、飞行计划的审批,协调用于全省通航业务所需的设备设施等职责。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省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省负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并承担财政事权和相应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中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宏观管理、省级专项规划、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监督评价、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监督、行业统计、运行监测和协调、应急处置等事项。
  (二)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 公路。(1)高速公路。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新增高速公路(含国家高速公路和地方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普通国省道。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市县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国家级、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国家级、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建设、管理的职责,市县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公路领域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 水路。(1)港口码头。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纳入全国内河主要港口规划的项目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水运绿色发展。省和市县共同承担水运绿色发展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 铁路。(1)干线铁路。省与市县共同参与负责干线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省与市县共同负责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其他专项管理。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征地拆迁的政策决定、组织实施、资金监管、监督评价工作,跨市县铁路线位、征拆标准、铁路接口条件协调、铁路专用线道口升级改造、交通运输领域涉铁安全隐患治理等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 民航。(1)运输机场。省与市县共同负责区域内运输机场建设、维护、运营、航线奖励与补贴、机场公安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通用机场。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通用机场(含现有运输机场增加通航功能)和配套项目的规划、相关审批等职责。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 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省与市县共同负责邮政业安全中心、国家寄递渠道“绿盾工程”配套等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省与市县共同负责普通信函、包裹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邮政领域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 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省与市县共同承担运输结构调整、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市县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综合交通安全应急保畅。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省承担部分建设、管理、运营等职责,并负责其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市县承担除省负责部分外建设、管理、运营等职责,并负责其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综合交通领域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市县财政事权。
  1. 公路。(1)农村公路。市县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道路运输站场。市县承担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道路运输管理。市县承担道路运输管理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公路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 水路。(1)航道。市县承担地方航道(含航道及其附属通航设施、船闸、锚地及服务区、水上支持保障系统等)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港口码头。市县承担未纳入全国内河主要港口的其他港口码头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农村码头安全监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县承担农村码头安全监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行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4)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县承担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等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 铁路。(1)干线铁路。市县负责本地区自行提出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市县负责本地区自行提出的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3)专用铁路。市县承担本地区专用铁路的建设管理安全监管等职责。(4)其他专项管理。市县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安全保管等职责,负责区域内铁路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和资金监管、铁路沿线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组织实施、铁路建设施工环境整治、遗留问题协调处理、不动产登记发证、铁路建设期间县级及以上公路的超限超载治理、损毁道路的修复、铁路专用线道口升级达标改造、交通运输领域涉铁安全隐患整治、铁路人行立交通道两侧连接便道建设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4. 民航。(1)运输机场。市县负责区域内运输机场配套工程项目(含陆侧交通、水、电、气、通信的接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2)通用机场。市县负责区域内通用机场(含现有运输机场增加通航功能)和配套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机场公安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 邮政。市县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等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上述邮政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6. 综合交通。市县承担综合交通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并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市县负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市县履职能力建设,并承担财政事权和相应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中市县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宏观管理、地方规划、路政、航政、海事等执法职能、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监督评价、新技术推广应用、行业监督,行业统计、运行监测和协调、应急处置等事项。
  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各市州要在本方案印发之日后6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市以下的改革方案,进一步细化改革任务和措施,并将改革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将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促评估,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创新投入方式。各市县和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各级支出责任。要有序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维修养护、运营、技术等服务,确保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各市县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采用多元化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以及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中的市县负担部分,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其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省政府将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市县和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将此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的其他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权责划分的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适度加强中央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中央财政事权。
1.公路。(1)国道。中央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国家高速公路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普通国道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职责。中央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由中央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2)界河桥梁。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3)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界河桥梁、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长江干线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2)西江航运干线。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由中央实施;在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3)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4)中央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打捞。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1)宏观管理。中央承担全国铁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统一调度和管理等职责。(2)由中央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中央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3)其他事项。中央承担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铁路运输调度指挥,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的安全保卫,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交通卫生检疫等公共卫生管理,铁路行业科技创新等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1)空中交通管理。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2)民航安全管理。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3)专项任务机队建设和运营。中央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4)重大和紧急航空运输。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1)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主干网络。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2)邮件和快件进出境设施。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3)其他事项。中央承担保障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职责。上述邮政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由中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二)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国家级口岸公路。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2)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上述公路领域事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京杭运河及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2)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中央承担沿海港口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3)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实施。发挥地方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强化地方政府在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4)水运绿色发展。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运输机场相关职责。其中,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国务院明确规定由民航局直接管理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天津机场、西藏区内机场、洛阳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负责实施;地方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并负责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实施。(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实施。上述邮政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实施。(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上述综合交通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地方财政事权。
1.公路。(1)国道。地方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地方负责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省道、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地方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3)道路运输管理。地方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道、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地方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地方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3)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地方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1)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或由地方委托中央企业实施。(2)由地方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地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或由地方委托中央企业实施。(3)其他事项。地方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地方承担通用机场相关职责,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并负责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地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地方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相关职责,主要包括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地方履职能力建设,由地方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地方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地区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地方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地方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省级统筹,推进省以下改革。各地区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制定省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组织推动相关改革工作。要加强省级统筹,适度加强省级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由基层政府承担。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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