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君按】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为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开展,不断完善斗争方法,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4月23日上午,最高检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意见》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意见》对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读者深入理解《意见》精神,现我们特将上述内容刊载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意见》主要内容的解读
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意见》将从严惩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为一条贯彻始终的主线。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树立对胁迫、教唆、拉拢、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人依法严惩的理念。刑法有关条款体现了对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例如,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意见》从司法适用的层面,进一步强调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行为,包括胁迫、教唆、拉拢、引诱、欺骗、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
二是明确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重处罚的突出情形。《意见》明确列举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9种情形。这几种情形是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发现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多发、性质尤为恶劣的情形。例如,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顶罪的,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的等。
三是提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从严打击的“全覆盖”。对于未成年人被利用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重在切断“毒源”,防止低龄未成年人“积小恶成大患”。《意见》规定,利用未成年人的黑恶势力,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对在恶势力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对直接利用者,从重处罚。
同时,《意见》要求,即使未成年人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上述人员,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是要求谨慎处理涉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被利用参与黑恶势力的未成年人,虽然实施了某些违法犯罪活动,但自身更是黑恶势力的受害者。《意见》坚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明确被黑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性,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
《意见》还要求,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被黑恶势力利用的未成年人,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早发现、及时挽救。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要通过落实家庭监护、强化学校教育管理、送入专门学校矫治、开展社会化帮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工作。要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
答记者问:
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决胜之年、治本之年,此次发布有关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有哪些重点考虑?
答:正如这位记者所指出的,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爬坡攻坚阶段,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少地方反映,未成年人被成年犯罪人利用参加、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比较突出。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意见》将从严惩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为一条贯彻始终的主线。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树立对胁迫、教唆、拉拢、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人依法严惩的理念。刑法有关条款体现了对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例如,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意见》从司法适用的层面,进一步强调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行为,包括胁迫、教唆、拉拢、引诱、欺骗、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
二是明确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重处罚的突出情形。《意见》明确列举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9种情形。这几种情形是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发现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多发、性质尤为恶劣的情形。例如,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顶罪的,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的等。
三是提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从严打击的“全覆盖”。对于未成年人被利用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重在切断“毒源”,防止低龄未成年人“积小恶成大患”。《意见》规定,利用未成年人的黑恶势力,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对在恶势力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对直接利用者,从重处罚。
同时,《意见》要求,即使未成年人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上述人员,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是要求谨慎处理涉黑恶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被利用参与黑恶势力的未成年人,虽然实施了某些违法犯罪活动,但自身更是黑恶势力的受害者。《意见》坚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明确被黑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性,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
《意见》还要求,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被黑恶势力利用的未成年人,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早发现、及时挽救。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要通过落实家庭监护、强化学校教育管理、送入专门学校矫治、开展社会化帮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工作。要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
问:人民法院对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范黑恶势力侵蚀未成年人群体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利,而且严重危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仅在判处主刑时从严惩处,而且依法运用财产刑、资格刑加大打击力度,并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与此同时,各级法院还坚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阻断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群体的渗透。一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符合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罚。如,江苏法院在2019年共对10名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依法不予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是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依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三是主动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是对于在审理黑恶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引导的建议,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侵蚀。如,广西法院2019年针对未成年人涉黑涉恶问题提出司法建议8份,建议校园加强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防止黑恶势力渗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五是持续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教活动,在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扫黑除恶相关内容,采用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等方式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
问:请介绍一下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简要情况,如何适用《意见》进一步开展打击工作?
答: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高度关注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问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95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9814个,其中,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占到近20%,未成年人涉案人数占总数7%左右。
从国内打击情况看,为逃避刑事处罚,黑恶犯罪组织成员呈低龄化发展趋势,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从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发展规律看,针对未成年人招募、吸收组织成员,教唆、引诱实施犯罪也是黑社会组织惯用手法。出台此两高两部《意见》,对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公安机关肩负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的光荣职责。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依法加大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一是精准打击。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意见》所明确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的5种行为,主要有实施胁迫、教唆、拉拢、引诱、欺骗、招募、吸收等行为的成年犯罪人。
二是从严打击。对《意见》规定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9种情形,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将从严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等5类从重处罚对象,坚决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对重大疑难案件,公安部将进行挂牌督办,确保查深查透,依法严惩。三是宽严相济。对偶尔被利用而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将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按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慎重、准确定性,不应认定为黑恶势力组织成员的坚决不予认定。
另外,公安机关在抓好打击工作的同时,将继续加强与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校园安全工作机制,协助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工作,及时阻断未成年人与黑恶势力的联系。
问:一些黑恶势力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实施犯罪,逃避刑事处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看,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犯罪大多数被成年犯罪人利用。上海、河北、云南、海南、福建等检察机关反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涉黑恶势力犯罪的不在少数。福建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因不满16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成员多达19人。
对于未成年人被利用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重在切断“毒源”,加大对黑恶势力成年犯罪人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中公安机关形成良好互动关系,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被利用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二是落实从严要求,依法批捕、依法起诉。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坚决批准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坚决起诉。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并且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补充侦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
三是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办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将依法严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成年犯罪人,要考虑其利用未成年人的情节,向人民法院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
对于虽然认罪,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足以从宽处罚的,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也要依法从严从重。
问:如何在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发挥律师职能作用?
答:《意见》对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司法部将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部署要求,积极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职尽责,为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依法参与案件辩护代理。积极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辩护代理意见,协助办案机关严把案件事实关、法律关,为案件依法办理创造条件。
二是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以及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权益受到侵害但又确实存在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指导广大律师通过担任中小学校法治校长、辅导员等方式,广泛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教职工的法治教育培训,强化未成年人对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远离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
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特别感谢5位嘉宾的发布和解读。此次《意见》出台,对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一是明确依法严惩的“着力点”。详细列举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5种行为和9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明确对首要分子等5类从重处罚对象,从严打击“全覆盖”。二是打出依法办案的“组合拳”。明确政法机关既要各司其职更要形成合力,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三是共建社会治理的“防火墙”。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群体侵蚀蔓延,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与有关部门一道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为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打赢扫黑除恶人民战争,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严格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近期,不少地方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从严惩治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1. 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 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 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 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认定。
(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 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 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 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 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
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
(四)有胁迫、教唆、引诱等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性,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
二、严格依法办案,形成打击合力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要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及时查明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避免纠缠细枝末节。要加强对下指导,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特大案件,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挂牌督办。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层报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二)公安机关要注意发现涉黑涉恶案件中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线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依法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并可以就案件性质、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建议。从严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建议。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坚决批准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坚决起诉。不批准逮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分别制作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补证活动。
(四)办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将依法严惩与认罪认罚从宽有机结合起来。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要考虑其利用未成年人的情节,向人民法院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对于虽然认罪,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足以从宽处罚的,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依法从严从重。对被黑恶势力利用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应当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五)人民法院要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及时审判,从严处罚。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严格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依法运用财产刑、资格刑,最大限度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对于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应当依法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标本兼治
(一)认真落实边打边治边建要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深挖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根源,剖析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漏洞,及时预警预判,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从源头遏制黑恶势力向未成年人群体侵蚀蔓延。对被黑恶势力利用尚未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早发现、及时挽救。对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要通过落实家庭监护、强化学校教育管理、送入专门学校矫治、开,展社会化帮教等措施做好教育挽救和犯罪预防工作。
(二)加强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建立与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针对教职工的法治教育培训,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恶预警机制,及时阻断未成年人与黑恶势力的联系,防止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诱导利用。推动网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加强与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联系,重视和发挥基层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涉黑涉恶犯罪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示、警醒、引领、示范作用,通过以案释法,选择典型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经验和做法,揭露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治教育,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多发的地区、街道、社区等,强化未成年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远离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