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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君法意·湘君递法】转需!我市住宿餐饮行业的专属福利政策来啦!
 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0-04-12]
 
【湘君按】4月12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在其官网以《湘潭出台12条措施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全面复苏回暖》为题刊登了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全面复苏回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住宿餐饮行业有效对冲新冠疫情影响、加快恢复正常经营,全面提振住宿餐饮消费对“稳增长”的重要作用,从推动复工营业、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提供优质服务四大方面细化出12条具体举措,福利多多。《通知》指出其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文件中具体政策措施另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国、省出台新的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现我们将《通知》全文刊载如下,并将《通知》所涉的相关政策文件附后,以飨读者。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全面复苏回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全面复苏回暖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1日
 
湘潭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全面复苏回暖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住宿餐饮行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正常经营,全面提振住宿餐饮消费对“稳增长”的重要作用,根据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复工营业

1.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稳定就业、繁荣市场等工作,切实把疫情期间被抑制的住宿餐饮消费充分激活和释放。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相关禁止性规定,积极引导、推动住宿餐饮行业尽快全面恢复正常经营,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力争在2020年4月底前全市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复工营业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

2.将刺激住宿餐饮消费与企业纾困帮扶结合起来,鼓励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消费券,倡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工会会员,以实际行动带头开展自费消费,并号召发动亲属、朋友积极进行消费,引导并带动全社会消费。系统梳理已出台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并切实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确保宣传到位、执行到位、应享尽享,充分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助力全市住宿餐饮行业全面复苏回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政府新闻办)

3.疫情防控期间,由市级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市第五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免费为住宿餐饮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健康体检卡2000张(雨湖区、岳塘区各1000张),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发放给相关从业人员,满足企业用工需求。(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降低经营成本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住宿餐饮等企业生活服务收入在疫情期间可免征增值税。落实好住宿餐饮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简化增量留抵退税审核流程,缩短办理退税时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住宿餐饮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住宿餐饮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减免缓缴社保费用。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经认定的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降低水电气成本。落实国、省阶段性降低电价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住宿餐饮行业使用电网直供电的用电价格统一按原到户电价的95%结算;对使用转供电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将阶段性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自2020年2月22日至6月30日,住宿餐饮行业用气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终端用户价格较现行采暖季价格整体下降0.4元/立方米。自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城区住宿餐饮行业用水的终端水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下降10%。(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三、缓解资金压力

7.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帮助住宿餐饮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和压贷。湘潭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于纳入国、省、市三级保障企业名单的住宿餐饮企业,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对于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担保贷款,担保费率降至1%;对在保住宿餐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不超过100万元的纯信用担保额度,担保费率降至0.5%。(牵头单位:市经研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保监分局、产业集团)

8.鼓励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住宿餐饮中小微企业,实行房租减免政策,具体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潭政发〔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有关规定,向地方财税部门申请困难减免。(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提供优质服务

9.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办理流程、推广网上服务,为企业更换证照开辟便利通道。建立企业恢复正常经营问题台账,实施入企“一对一”精准帮扶。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免费培训等服务活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10.支持转型发展。引导美团、饿了么等互联网平台建立线上建店快速通道,适当降低平台服务费或给予“新商户扶持流量”支持,引导开展各种形式的线上经营活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1.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住宿餐饮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切实做好扶持政策落地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政策红利及时传导到位。(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

12.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湘潭餐饮‘破冰’行动 ”“千企大走访同心促发展”等调研帮扶活动,利用“湘潭亲清直通车”微信公众号平台,精准提供维权保障、法律咨询、培训学习、建议投诉、经贸交流等服务,为住宿餐饮企业排忧解难,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牵头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餐饮行业协会)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文件中具体政策措施另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国、省出台新的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附: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决策部署,现就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帮助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务工人员返企、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流动资金不足等难题,尤其是指导协助中小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针对中小企业亟需的交通、物流、运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切实保障企业按国、省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交发集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

二、支持扩大防疫物资生产。安排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扩大产能;支持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5%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能恢复正常生产的中小企业适度增信;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和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同时不下调其信用等级;对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疫情影响情况,提供差别化处置政策,采取降息和免除罚息等措施,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窗口开辟服务专线(联系电话:0731—58225116),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协助企业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牵头单位:市经研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湘潭银保监分局)

四、加大产业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资金在投在保的中小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在保中小企业采取续保措施;对涉及民生和防疫物资保障的相关中小企业,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其新增融资担保费率按1%收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中小企业酌情降低担保费率;对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支付投资收益困难的,可延缓3个月支付。(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产业集团)

五、加大清偿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力度。逐月推进拖欠民营企业剩余账款清偿工作,确保在2020年实现“清零”。其中,全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欠款“清零”。(牵头单位:市减负办、市国资委;责任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六、加快兑现惠企政策资金。科学调度财政库款,优先兑现拨付中小企业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用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企业拓宽用工渠道,稳定企业用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经认定的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房租免收,第二、三、四季度房租减半。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租户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导致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一、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需延期申报纳税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加强中小企业法律援助服务。对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带来经济、法律纠纷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等)

本意见中“中小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认定。上述相关条款除国、省另有规定外,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止。国、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湘潭市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八)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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