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君按】3月3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对涉及禁食野生动物、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措施和加重处罚破坏野生动物行为等重要内容予以修改,确立了我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制度。4月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上述决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本文将刊载一篇解读文章,并将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和涉及新《条例》部分的答记者问附后,以飨读者。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作者:贺彬彬
3月3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现笔者对其粗浅解读如下:
一、完善野生动物覆盖面 弥补立法漏洞
湖南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也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早在1988年便制定实施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此后5次进行修正完善。然而,原《条例》重在保护野生动物,但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形成制度短板和漏洞,亟须在法律法规层面规范和完善。
新《条例》在原有基础上,专门新增两项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2、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明确执法主体和措施 确保权责统一
原《条例》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措施规定得较为笼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效果。对此,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林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所需的4项执法措施,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度:1、进入人工繁育、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封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4、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提高加重处罚的力度 保持高压态势
针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新《条例》区分国家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规定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采取罚款幅度下限不变、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处罚;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法律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责任处罚。
而对于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新《条例》还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促进养殖户转型转产 实现精准帮扶
我省特种养殖规模较大,有些养殖户还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建立后,意味着我省相当一部分养殖户需要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此前审议时,就充分考虑到了这些养殖户的利益,建议增加指导帮助养殖户转型转产相关内容。
对此,新《条例》吸纳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以食用为目的和非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养殖野生动物的经营主体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给予一定补偿的办法。
管住嘴,需要正其心。革除吃“野味”的陋习,需要加强法治约束,也需要在生活观念和消费习惯上来一场革命。“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这不仅是抗疫时期的社会共识,也应是我们始终坚守的信条。
附:
涉及新《条例》部分的答记者问:
问:对条例进行修改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这次《条例》修改,一是全面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实际行动。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对滥食野生动物威胁公共卫生安全问题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要求。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对加快修改《条例》作出批示。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领导及时部署安排《条例》修改工作,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开展修法的具体工作。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主要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对其他需要修改的内容,待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后再作全面修订。
二是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迫切需要。尽管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源头还没找到,但源于野生动物的致病风险一直存在,有研究表明超过70%的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现实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乱象,不仅危害保护野生动物安全,而且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风险,广大人民群众对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呼声很高。及时修改《条例》,以法治手段管源治本,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筑牢法治防线,促进健康湖南、平安湖南建设。
三是补齐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短板和不足,推进生态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我省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也是消费利用较多的省份。《条例》实行以来,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违法捕杀、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现象仍有发生。现行《条例》是1988年6月通过实施的,一些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上位法已不相适应,需要尽快修改,健全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的监管机制,补齐野生动物保护上的制度短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问:哪些野生动物是禁止食用的?
答:禁食野生动物是这次《条例》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禁止食用作出了规定,因此《条例》没有再重复规定。
据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野生动物禁食范围为:
一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是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管理;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管理。
问: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决定要求,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研究意见,修改决定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的“加重处罚”“参照适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采取罚款幅度下限不变、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处罚。”
“违反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法律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责任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受影响养殖户怎么办?
答:我省养殖业具有较大规模,有的养殖项目是农民脱贫致富的来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后,有的养殖业主养殖的野生动物面临不能食用、交易,经济损失较大。养殖户对此反应强烈。
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我省修改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以食用为目的和非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养殖野生动物的经营主体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给予一定补偿的办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8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31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第一条“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后增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在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人工培植野生动植物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六、删除第十九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八、删除第二十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以食用为目的和非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养殖野生动物的经营主体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给予一定补偿的办法。”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内容合并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
“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人工繁育、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封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采取罚款幅度下限不变、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处罚。
“违反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法律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责任处罚。”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除第八项。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将条例中的“驯养繁殖”修改为“人工繁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政务处分”,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