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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务·村居咨询】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27]
 
【湘君按】3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三年之内对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本文形成了六问六答以帮助企业理解政策内容。

保持土地税收优惠政策连续性   促进物流仓储健康发展
作者:裘娟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3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现笔者以问答形式对其粗浅梳理如下。

问:物流企业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享受此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能够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问:对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有具体要求吗?
答:必须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用地。

问:物流企业的办公区用地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我公司虽不是物流企业,但有大量的内部仓库,这类仓库用地可以参照享受优惠吗?
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在优惠范围内,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物流企业的装卸搬运区域用地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能享受优惠政策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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