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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君法意·湘君递法】湖南高院发布规范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13条指导意见!
 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27]
 
【湘君按】 3月17日,湖南高院通报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相关情况。《意见》共13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中管辖改革后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于2020年3月12日下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
为便于读者理解《意见》精神,将刊载一篇解读文章,并将省高院权威解读及全文附后,以飨读者。

解决行政执行难 湖南高院出新招

葛萍 刘惠

3月2日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于2020年3月12日下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以下笔者对其予以粗浅解读。
一、明确不同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
1.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不实行集中管辖,由提出执行申请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2.法院生效行政裁判驳回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保留效力,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
3.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调解书确定了行政机关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二、明确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分工
1.涉及征收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如果由法院执行的应当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
2.基层法院认为案件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所在地中院执行。中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提级执行,也可以决定由该基层法院继续执行或指令其他基层法院执行。

三、明确非集中管辖法院协助职责
1.第一审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2.受理执行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可以将冻结、查封、扣押、划拨等事项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应当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

四、明确执行裁定的监督处理方式
1.当事人对法院在案件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申请监督的,如该裁定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由上一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处理;如该裁定系具体执行行为,由执行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审查。
2.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依据确有错误被撤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的,由原负责执行的法院立案受理后,移送原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执行。

附:
省高院对《意见》的权威解读

《意见》出台的意义和背景
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于2019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省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的协调指导下,各集中管辖法院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在解决行政诉讼“主客场”难题,统一行政案件裁判尺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集中管辖改革只针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与执行,也不涉及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的执行。实践中,各级法院负责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的机构和模式不一致,对生效行政裁判执行案件的管辖、申请上级法院监督的处理等问题也产生了分歧,需要尽快进行统一和规范。
为切实解决集中管辖改革后各级法院在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意见》,对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合法权益。
目前,我省每年有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9000件左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有大约6000件;生效行政裁判执行案件也有500件左右。这些案件能否得到依法、及时的审查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意见》的出台有效解决了非诉行政案件和生效行政裁判执行案件在管辖法院、执行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的问题,避免了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之间出现职责不清、模式不统一的情况,既保障了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调解书确定的合法权益真正执行到位,又使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得到人民法院的有力支持,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有利于执行工作开展。
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往往需要当地政府和行政机关主动协调、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更了解本辖区的行政执法地域特点,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此外,如果集中管辖法院在承担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外,还承担非诉行政案件及生效行政裁判的执行,容易导致各地法院之间案件资源分配不均衡、不合理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省法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意见》中确定了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原则,即如果申请执行的是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请执行的是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则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具体案件审查和执行过程中,各级法院在法律理解适用上标准不统一。《意见》在对分散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规定进行梳理、汇总的基础上,尊重法律原意,明确适用标准,细化工作要求,确保全省各级法院正确理解和统一适用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

《意见》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0年3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管辖改革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包括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和生效行政裁判的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1.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不实行集中管辖,由提出执行申请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相应的审判部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调解书确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3.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调解书确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义务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驳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保留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被诉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中,涉及征收拆迁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作出的执行行为,属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5.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提级执行,也可以决定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或指令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6.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受理执行案件的集中管辖法院可以将冻结、查封、扣押、划拨等事项委托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应当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7.决定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接受指令执行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基层人民法院收到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指令)执行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提级(指令)执行。
8.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执行中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的,如该裁定系对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处理;如该裁定系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具体执行行为,由执行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执行异议、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
9.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依据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的,由原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移送原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执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1.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力度,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的要求,切实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1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3.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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