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君按】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网络购物愈加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其中就包括大量防疫物资的购买。但在便利的同时,网购防疫用品亦产生不少法律问题。如,因防疫需要,网购防疫用品被政府征用,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网购防疫用品用不完,疫情结束后想申请退货怎么办?购买防疫用品并付款后,经营者恶意取消订单,并将商品抬价后继续售卖,如何处理?购买回来的口罩发现是假货怎么办?以下,本文将一一予以解答。抗击疫情,湘君在行动!
以下为第七期:
疫情期间网购防疫用品相关法律问题
一、网购防疫用品被政府征用,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答:不能。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消费者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告成立。但若防疫用品被政府征用,导致经营者无法履行订单义务而取消订单,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经营者可据此免除其违约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网购防疫用品用不完,疫情结束后想申请退货怎么办?
答: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类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且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自收到其网购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申请退货,但需要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再次销售。
若是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要求退货的,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依照国家规定由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当事人之间既未约定、国家对此类商品或服务亦未规定的,则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则可根据是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要求经营者退货或更换、修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 消费者定作的;
(二) 鲜活易腐的;
(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消费者购买防疫用品并付款后,经营者恶意取消订单,并将商品抬价后继续售卖,如何处理?
答: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合同成立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若经营者恶意取消订单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处理;二是向电商平台投诉;三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四是向经营者所在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五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同时,若经营者取消订单后抬价继续售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予以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 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四、购买回来的口罩发现是假货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预防新型冠装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选定或辨别相应的口罩,若发现网购后收到的口罩是伪劣产品,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经营者申请退货,如经营者存在欺诈的,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此外,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若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因此,若消费者收到假口罩的,可以拨打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热线12315,进行电话投诉,如发现经营者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或销售的伪劣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