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君按】2020年3月7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计五条,为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更好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以及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提出了工作要求。
为便于读者理解《通知》,准确把握要点,我们特对其予以粗浅解读,并将《通知》和与该《通知》相关联的国发明电〔2020〕6号文的全文附后。
切实做好财政兜底保障 解决疫期群众生活困难
周亚
一、保障工作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
根据《通知》要求,不仅要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内的人员提供保障,而且对符合条件的因疫情致困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困难的疫情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加大救助力度。
2、坚持财政补助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保障资金投入,且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以适当提高补贴补助标准,为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3、坚持分类救助
根据《通知》要求,针对不同群体,区别需求,采用不同保障手段。对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或符合纳入条件的人群,提供资金保障。对临时困境外来人员提供临时生活帮助,解决吃住穿等生活需求。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则采取上门探视和联系照料,满足照料服务需求。
4、坚持属地原则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应深化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严肃纪律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
二、区分保障人群
根据《通知》规定,主要区分有三类人员,一是属地困难群众,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的低保户人员、特困户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建档贫困人口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城乡居民;二是临时困境外来人口,主要是因疫情滞留外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流浪乞讨人员;三是特殊困难人员,主要是冠状肺炎确诊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监护或照料的对象及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
三、区分保障手段
根据《通知》要求,一是,对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的,提供各类救助金和社会福利补贴,包括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物价价格临时补贴。二是,对临时困难的外来人员的,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甚至临时救助。三是,对被隔离收治人员监护或照料的对象及居家隔离的特殊困难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主动探视,及时帮助,联系照料。
四、保障资金来源
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保证。根据《通知》要求,属地困难群众各类救助金和社会福利补贴由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贴资金和各级财政资金组成;对增加的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
五、困难求助方法
简化工作流程并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通知》强调,不仅要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而且要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经办结果;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六、保障工作要求
1、强化属地责任。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职能,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坚决抓好贯彻落实,做好发现引导帮扶救助工作,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同时,加强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的宣传。
2、强化资金保障。 根据《通知》要求,地方财政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要求尽快将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3、强化监督检查。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不仅要严肃工作纪律,还应加强资金监管,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4、强化社会支持。 根据《通知》要求,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等方式,为被隔离收治人员及其家属、病亡人员家属提供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
附: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为更好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以及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织密织牢社会安全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到位。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
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做好贫困人口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对其中的病亡人员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各地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要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可委托社区(村)实施“先行救助”,根据急难情形提供物质帮助或服务,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二、保障好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
做好临时滞留人员帮扶工作。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地要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
做好其他外来人员救助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地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做好发现引导帮扶救助工作。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公安、城管、疾控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排查时,发现上述外来人员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其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外来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救助管理机构要按要求做好帮扶和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增强收住能力,切实做到应救尽救。救助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防控措施和内部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感染。
三、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
妥善照顾由被隔离收治人员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各地承担隔离收治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主动向上述人员了解由其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的情况,对由其监护或照料的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社区(村)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
主动探视和及时帮助居家隔离特殊困难人员。各地对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各地要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简化工作流程,健全转介机制,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各地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公布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经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增强低保对象抵御风险经济能力,各地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属地责任。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统筹研究,同步推进,担当履责,协同配合,坚决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强化资金保障。地方财政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继续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对湖北省予以重点倾斜。各地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要求尽快将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为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严肃纪律,依纪依法坚决迅速查处工作落实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刁难、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问题。要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强化社会支持。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力举措,进一步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要动员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心理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通过热线电话、微信等方式,为被隔离收治人员及其家属、病亡人员家属提供心理援助、情绪疏导等服务。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6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含公办、民办)、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含托养机构)和殡葬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防民政服务机构发生聚集性感染
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督促指导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严格按照《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坚决切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
强化出入管理。湖北省和武汉市及其他地区发生了疫情感染的养老机构要坚决执行民政部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落实当地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封闭管理要求,严格管控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进出;其他地区未发生疫情感染的养老机构,要继续落实好《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按照防控工作要求,妥善安排收住人员生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待疫情结束后,再有序开展安置等相关工作。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继续做好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公安部门移交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康复服务,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统一部署,有序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服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应救尽救”要求,对于有临时住宿需求的求助人员,及时收住并安排在独立区域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对于观察期未满要求离站的受助人员,要及时安排核酸检测,确定其未感染后按规定办理离站。各地对于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已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临时住宿需求的,要开辟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救助。殡葬服务机构在保障遗体接运、火化和骨灰暂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外,可暂停开展守灵、告别、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对于新冠肺炎患者遗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进行卫生处理,就近安排火化。取消民政服务机构内人员集中用餐和其他各类人员聚集活动。加强机构内服务对象心理疏导,开展协助拨打亲情电话等精神慰藉活动。
强化人员配置。各地要尽快增派医疗和护理力量,统筹解决民政服务机构防疫力量薄弱、人手不足等问题。民政服务机构受疫情影响工作人员严重紧缺的,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招录力度,确保民政服务机构正常运转。返岗和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至少14天,身体状况无异常的方可安排上岗。民政服务机构要保护关心爱护工作人员,做好防护保障,合理安排轮休,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强化物资保障。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疫情严重地区,要按照三级防护标准配备、下发防控物资,确保民政服务机构每日防护需要;其他地区要在保障日常防护需要的同时,按照不少于三天需求量做好储备,确保应急使用。各地要采取统一配送方式,保障民政服务机构所需米面油、肉蛋菜等生活物资供应,将民政服务机构纳入社会捐赠物资调配范围。要区分民政服务机构性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通过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或机构自筹等方式,按现行经费渠道统筹解决疫情防控所需资金。
强化防护能力。民政服务机构要通过手机信息、宣传栏、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按照科学预防、积极防治的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勤洗手、戴口罩,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做好定期监测体温和消毒、通风等工作,提高防护能力。
各地不得将收住有服务对象的民政服务机构征用为疑似病例隔离点。各地医养结合机构在疫情期间不得擅自对外开展发热病人诊疗排查活动。
二、坚决落实“四早”要求及时收治感染患者
坚决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切实保障老年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早发现。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疫情严重地区,要及时对民政服务机构收住的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进行全员核酸检测排查,确保不漏一人。卫生健康部门要派出流动医疗小组到民政服务机构上门开展医学排查和治疗指导。疾控机构要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做好消毒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等工作。
早报告。各地要落实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应急值守,确保民政服务机构疫情监测报告及时、准确、到位,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
早隔离。对于民政服务机构内出现的疑似病例,各地要及时转运到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最大限度缩短疑似病例收治时间。对于已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且密切接触服务对象较多的民政服务机构,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集中隔离点的防控标准,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和设备,纳入辖区集中隔离点范围进行规范管理。
早治疗。各地对于民政服务机构内出现的确诊患者和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运到定点收治医院、隔离点或轻症治疗点接受治疗或观察。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到民政服务机构开展上门巡诊,避免收住的服务对象因外出就医造成感染。
三、做好特殊群体兜底保障
各地对于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因家人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要组织开展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各地要建立社区干部联系帮扶一线医务人员家庭制度,帮助解决老幼照护等实际困难,解除一线医务人员后顾之忧。
各地要强化落实属地责任,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统一领导和督促指导,将民政服务机构的疫情排查、转移隔离、集中救治、物资保障等作为防控工作重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好民政服务对象的生活和健康。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