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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务·村居咨询】疫情防控专题法律知识问答之应急响应级别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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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6]
 

【湘君按】3月10日晚,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此次调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三级五类防控及与应急响应级别下调的关系?调整会带来什么变化?响应级别下调是否意味着“警报解除”?下面我们一一为您解答。抗击疫情,湘君在行动!


以下为第十期:


应急响应级别相关法律知识


李资


一、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依据《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四条和《湖南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由省流感应急指挥部依据疫情发展变化和防疫实际,予以调整或终止。因此,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实际情况调整或终止响应级别。本次我省将应急响应级别下调,就是在我省抗击疫情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作出。其目的一方面是为复工复产做准备工作,另一方面是按照疫情风险等级标准,实行三级五类防控,以更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


二、三级五类防控是指什么,其与应急响应级别的下调有什么关系?

答:根据《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实施方案》,三级五类防控系指按照疫情风险等级标准,将县市区划分“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地区实施三级五类防控。其中,中风险由重到轻再划分为A、B、C三类,加上低风险区、高风险区共计五类,从而做到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根据湖南省疾控中心应急办主任刘富强介绍,三级五类防控的这种分区分级指引系针对性地为响应级别的下调做好前期过渡工作,实现由“战时状态”逐步到“恢复常态”。


三、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会带来什么变化?

答: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相应组织机制如下:

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较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市州、县市区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省级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一般(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市州有关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因此,本次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实际是调整了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主体,突出了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和专业性。


四、应急响应级别下调,是否意味着“警报解除”?

答:应急响应级别的下调,其前提是做好相应防控措施和方案,因此,应急响应级别的下调、不代表疫情已经结束,防控措施可予以放松。而且,目前湖北和武汉等地区的疫情防控任务仍然艰巨,境外地区疫情蔓延迅速,国内各地全面推进复工复产,人员流动加大,仍面临很多风险。我们应该继续保持警惕,从自身做起,配合政府对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做到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两手抓,早日打赢这场防疫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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