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湘君
联系我们
 
电话: 0731-58515137
传真: 0731-58515159
投拆:0731-58515137
邮箱: xiangjunlawfirm@163.com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法院网
 
  首页 > 新闻中心  

 
【湘君法意·湘君法语】速看!疫情期间,企业复工需要了解的若干知识
 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01]
  如果客户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可以协商新的履行期限(考虑疫情的影响),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中央及湖南帮扶企业迅速复工复产政策汇编(部分)

 

裘娟、陈胜整理

中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

财政部: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社厅明电[2020]5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印发意见》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 号)

湖南: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严疫情防范、用网络缴税费”的 纳税服务提示》

《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税发〔2020〕14 号)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活服务业依照相关防控指南开展复工营业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

长沙: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长县

政发〔2020〕7 号)

浏阳: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浏政发〔2020〕1 号)

湘潭: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潭政发〔2020〕2号)

岳阳:

《岳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浅谈疫情期间除去双休日的剩余迟延复工期的定性之争

——以法经济学为视角

 

陈胜

 

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为有效防控,国务院、人社部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延长假期、延后复工时间等特殊的重要应对措施。

 

如何妥善处理特殊时期的劳资关系关系到国计民生与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各地除去双休日的剩余迟延复工期如何定性则直接影响到工资、绩效、休假、福利等一系列劳资问题(鉴于有关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的定性目前法律界认识较为统一,故本文不予探讨),且目前有关前述期间如何定性绝大多数省份尚未有明确的权威解答,故引发社会各界的极大讨论。与一般从法律上探讨该问题不同的是,本文拟以法经济学为视角,试探析定性背后那些“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利益。

 

【争论概叙】

 

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决定将今年春节假期后推3天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之后,各地省市根据当地疫情形势,又陆续出台了2月3日以后迟延复工的通告。迟延复工期间若包含了双休日(即周六、周日),双休日认定为休息日自无疑义,但除去双休日,剩余的迟延复工期如何定性,则争论颇大,概括起来,存在如下两种:

 

观点一:除去双休日,剩余的迟延复工期应认定为休息日。

 

理由:各地省市出台的迟延复工的通告多表述为“不得早于某月某日某时前复工”或“迟延至某月某日复工”,而并没有明确的“停工、停业”的表述。故对此,应结合通告发布的目的和指引入手,即迟延复工是为了更好地做好疫情防治工作,所谓的“不得提前复工”本意系指不得聚集办公,而并不代表企业可以要求员工采取灵活办公方式办公,如在家线上办公;因此该期间并非《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所指的“停工、停业”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所指的“中止生产经营活动”。

 

观点二:除去双休日,剩余的迟延复工期应认定为“停工、停业”。

 

理由:虽然各地省市出台的迟延复工的通告并没有明确的“停工、停业”的表述,但各地省市出台迟延复工的通告,其法律依据为《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与第49条,其出台目的系要求企业通过停止安排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目的,该迟延复工系被迫的停产措施,而非为了增加员工的休息日。

 

【法经济学探析】

 

前述两种观点在除去双休日,剩余的迟延复工期如何定性这个问题上的回答上存在根本性的分歧,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亦截然不同,具而言之:

 

若依观点一,除去双休日,剩余的迟延复工期认定为休息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在此期间,如企业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适用《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企业未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除劳动合同对休息日的劳动报酬另有约定外,应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休息日为不计薪日。

 

若依观点二,除去双休日,剩余的迟延复工期认定为“停工、停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适用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人社部5号文”),即企业按照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如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但人社部5号文对于迟延复工期企业安排劳动者灵活工作如何支付工资则未有规定。

 

从以上简单的法律分析来看,关于除去双休日,剩余的迟延复工期如何定性的问题,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的利益是:

 

1、若企业在此期间未安排员工工作,依观点一将减轻企业在该特殊时期承担的风险;而依观点二则将加重企业在该特殊时期承担的风险。

 

2、若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灵活工作,依观点一将加重企业在该特殊时期承担的风险,而观点二对此则尚无相关规定。

 

而实际上,在此特殊期间劳资关系的利益走向绝非前述如此简单。由于受到此次疫情影响,企业与个人几乎均将较没有疫情时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因此关于除去双休日,剩余的迟延复工期如何定性的问题,其深层次潜藏的问题实质上是在双方资源几乎都会遭受一定程度损失的前提下,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而经济学恰是一门研究资源稀缺下人们如何做出选择的学问,将经济学的相关知识理论引入进来,我们将至少看到如下两种“看不见的”利益:

 

1、员工也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受本次疫情影响,诸多企业只能按照规定迟延复工,迟延复工对企业已是不利,而迟延复工期如何发放员工工资亦是一个困境。但殊值考虑的是,与货币资源对应的,员工其实也是企业的重要资源,尤其是企业的骨干员工。单个员工对工作的熟练以及员工与员工之间形成的合作默契,均是经过长时间的投入才得以形成的,而这些,恰是企业中那些“看不见的”隐性成本,如企业在应对本次疫情的迟延复工,为节省工资成本,不发任何工资或贸然裁员,一旦复工,则将有人力不够、工作效率不高的风险,以至于又将承担颇高的招聘成本。

 

2、员工也是承担企业因迟延复工所遭受损失的合适承担者。

《经济学讲义》在谈到社会成本问题时,曾列举了“火车与亚麻”案,该案案情简述如下:

 

从前的火车是烧煤的,有一辆火车在经过一片亚麻地时,因烧煤的喷出的火星将农夫堆在铁路旁的700吨亚麻烧了,铁路公司是否要赔?

 

对此,大部分法官认为铁路公司应该赔偿农夫。但霍姆斯大法官在的判词旁边,写下了个人的非凡见解:“虽然我们都认为铁路公司应该赔偿农夫,但是我们设想一下,如果铁路公司跟农夫的总收入与总产出不能够达到最大的话,农夫可能是要负一定责任的”。因为如铁路公司和农地同属一人,那么他当然会说“我只要把堆放亚麻的地点挪远一点,意外就能避免了”。

 

因此,若将社会成本问题考虑进来,则在“火车与亚麻”案中,农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需要适当承担一点责任。

 

而同样的,若将社会成本问题考虑进来,虽然迟延复工是对企业造成直接的损失,但如员工均系企业的股东,则为使企业渡过困境,缩减企业一定的人力开支成本将是员工们可以接受的。并且,即算不作员工均系企业的股东的假设,企业与员工在实质上其实也是相互依存的,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为员工提供了就业岗位,如面对因本次疫情影响而迟延复工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员工均不承担任何风险,则整体营商环境将遭到较大的影响,故此,不仅仅是员工,政府也在积极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以助企业渡过难关。

 

当然,囿于笔者知识所限,以上所提出的探讨难免狭窄、浅薄。除去双休日,剩余的迟延复工期的到底如何定性自当由有关部门予以权威解答,而本文仅仅是以法经济学为视角对该定性问题背后还需考虑的利益提供一个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吸引更多同仁一同探讨、交流。

 【湘君按】此次新冠病毒肺炎来势汹汹,疫情严峻,为有效防控,国家及各地出台了延长“假期”或迟延复工的通知。而近期,全国多数省份已经开始陆续正式复工,因本次疫情的爆发,几乎各行各业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复工将涉及大量法律问题。为此,本期湘君法语整合推送如下三篇文章:

1、为企业做好复工“防疫”提出的建议;

2、中央及湖南帮扶企业迅速复工复产政策汇编

3、浅谈疫情期间除去双休日的剩余迟延复工期的定性之争——以法经济学为视角

 

 

为企业做好复工“防疫”提出的建议

 

李紫薇

 

随着全国各地开始复工复产,防疫和生产成为企业的工作重点,现就复工后的工作为您提出如下建议:

一、疫情防控方面

(一)复工准备工作

企业复工复产前需要做好重大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工作,完成职工健康监测、做好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工作。

(二)对职工进行健康监测

复工后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测量员工体温和在岗状况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好本企业员工科学防护工作,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落实防控措施完善防护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三)对进出人员进行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干部职工和来访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登记等工作。门口设置体温检测点和隔离区,每个进入人员均须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应导入隔离区接受隔离观察。外来人员应同时进行有关信息登记。

(四)暂停集聚活动

单位暂停召开员工大会、开展集中培训等人员集聚活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确属必须召开的会议和商务洽谈,参加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控制会议或洽谈时间,做好场所开窗通风。

(五)对办公场所予以消毒

办公场所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消毒人员接受相关消毒知识培训,进行消毒作业时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六)加强防疫宣传

在办公场所显著区域可采用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开展防控健康宣传,组织员工教育培训考核,切实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保护能力。教育引导职工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为科学有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七)主动报告登记

来自重点疫区和外来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及时报告疑似病例,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安委会办公室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 《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积极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指导复工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疫情防控技术指引<2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防控指引(第一版)>》

 

二、因疫情导致业务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处理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建议按照如下措施处理,以帮助企业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一)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因疫情延误交货的事实,另附政府延期复工通知。

(二)如果客户提出没有必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客户在回函中列出需要协助完成的减少损失的措施。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湘企互联
地址:湖南湘潭市吉安路77号中瀚财富广场A座20层 电话:0731-58515137 传真:0731-58515159
版权所有:湖南湘君律师事务 1998-2010 湘ICP备5201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