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君按】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旧严峻。截止2020年2月1日,全国共确诊11821例,疑似17988例,死亡259例,治愈250例。特殊时期,国家及地方均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措施。如隔离、封城、延长假期、延缓复工等等。医药、物资问题已尤为紧迫,民生保障问题亦不容忽视。只有确保有条不紊的秩序,不断扩散的疫情才能更快“治愈”。本期,湘君拟对疫情期间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一焦点热点问题进行法律解答。抗击疫情,湘君在行动!
以下为第二期:
疫情期间劳动者权益保护
根据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及同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这两个文件系针对此次疫情中的劳动关系专门出台的。此外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另某地地方政府亦出台延迟复工的通知,要求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10日。
以上这些通知反映了诸多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如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或受隔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停工停产,劳动者报酬如何支付?疫情对劳动仲裁有何影响?企业是否可以提前复工?休息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以下,湘君为您解答。
1、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应认定为工伤,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或受隔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不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停工停产,劳动者报酬如何支付?
答:若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相应生活费。
4、疫情对劳动仲裁有何影响?
答:因受疫情影响无法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中止,待影响消除之日后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5、企业是否可以提前复工?
答: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延长假期通知及各地出台的延迟复工通知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的紧急措施,具有强制力,如提前复工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故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及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经批准提前复工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提前复工。
6、休息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
答:该问题目前存在争议。肯定说认为休息期间,未参加劳动的职工,对于未参加劳动的职工,企业仍然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否定说认为休息日即是无薪日,对于未参加劳动的职工,企业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对此,笔者持折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故若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中对于休息日的劳动报酬支付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应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休息日为不计薪日,对于未参加劳动的职工,企业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好了,以上就是有关疫情期间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看完之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意识是不是有所提高呢?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