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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务·村居咨询】疫情防控专题法律知识问答 之疫情期间公民捐赠的法律知识
 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0-02-14]
 

【湘君按】习近平总书记2月5日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在做好自身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纷纷募捐以共克时艰。而在公民捐赠过程中,将牵扯到诸多法律问题,故本期,湘君拟以疫情期间公民捐赠的法律知识为专题为您进行法律解答。抗击疫情,湘君在行动!

 

以下为第四期:

 

疫情期间公民捐赠的法律知识

 

 1:为抗击疫情,全国人民积极献出自己的爱心,捐赠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慈善捐赠?

答:为让物资到达真正需要人的手中,进行爱心捐赠,请认准正规捐赠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那什么组织才能称为慈善组织,该发第八条与第九条给予了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并且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疫情期间献爱心须理性,切不可盲目行事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2:疫情期间,为让社会捐赠物资及时抵达一线医护人员和患者手中,公立医院是否可以独自接受社会捐赠?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综上,公立医院属于本法所称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可以独自接受社会捐赠。

 

3:以公益捐赠进行网络诈骗,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因此对以公益捐赠进行网络诈骗的行为,若诈骗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若诈骗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诈骗所得将被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依法承担相关刑事责任。故在此提醒广大民众,骗子的手段层出不穷,我们在推崇人之初,性本善,感受疫情中的种种温暖时,也应当时刻警惕某些欺骗手段。

 

疫情期间的几种常见的欺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一、诈骗手段

1、以亲属“感染”为由的诈骗手段

不法分子利用疫情爆发导致亲属不能返乡团聚的实际,冒充学校或某公司工作人员,以孩子或某亲属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被隔离医治为由,要求亲属向指定账户汇缴“住院费”、“治疗费”等,骗取受害人钱财。

2、以提供防疫用品为由的诈骗手段

不法分子通过社交软件、二手交易网站等渠道发布虚假消息,称有存量的口罩、护目镜、医用酒精等防疫用品待售,假借兜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诱导受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以此骗取受害人的钱财。

3、以出售防疫新药为由的诈骗手段

不法分子假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科研机构等名义,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等方式谎称已研制出能够有效防治疫情的特效药,该药既能预防新型肺炎,又提高身体免疫力,诱导用户购买,进而骗取受害人钱财。

4、以协助提供住院床位为由的诈骗手段

诈骗分子通过在二手交易网站、社交网站等散布可帮忙联系医院提供住院床位的信息,诱导受害人进行转账汇款来实施诈骗。

5、以火车、飞机等退改签为由的诈骗手段

6、以旅行团、酒店等退费为由的诈骗手段

不法分子以旅行合同取消、酒店押金退还等为由,向用户发送虚假通知信息,并预留所谓机票“退改签”处理专线电话或网站链接,诱导用户提供银行卡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盗取卡内余额。

7、以公益捐款为由的诈骗手段

不法分子冒用红十字会或医院等的名义,利用短信或网络渠道发布防控新型肺炎“献爱心”的虚假信息,并预留所谓的“爱心捐款账号”,利用群众同情心骗取“善款”。

8、以提供运输就业为由的诈骗手段

不法分子通过社交软件、货运平台等渠道发布运输防控疫情物资到武汉的信息虚假消息,诱导货车司机向指定账户缴纳运输货物押金,从而实施电信诈骗。

 

二、防范措施

1、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及时通过各类媒体及时获取有关疫情的最新资讯,关注公安部门通报的利用疫情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例,了解不法分子诈骗的主要手段,不信非专业机构信息,不买特效神药,加强风险意识,从源头堵截不法分子设置圈套的机会。

2、及时验证信息真伪

对不能辨别真伪的信息,应直接联系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确认。如接到退改签的短信,要直接拨打航空公司等官方电话核实情况,不要拨打短信中的电话号码;收到亲属感染等信息,要直接与亲属本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确认,切勿匆忙汇款。

3、通过正规途径办理相关事宜

务必通过正规平台或渠道购买防疫用品、办理票务退改签及捐赠抗疫资金物资,不点击不明链接,警惕钓鱼网站。在办理转账、汇款、退款钱,要反复确认对方账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切勿随意透露身份证件、银行账号、手机验证码等敏感信息。

4、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如遭遇借助疫情的诈骗行为或发现相关行为及线索,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不法分子的电话号码、银行账号、诈骗网站等有关信息,协助公安机关快速侦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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