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君按】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期间,我们有党和政府作为我们坚强的后盾,但我们每一位公民亦需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凝心聚力,才能打好这场防控战。囿于许多人不知道具体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本期,湘君拟对疫情期间公民的义务这一公民的义务问题进行法律解答。抗击疫情,湘君在行动!
以下为第三期:
疫情期间公民的义务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等法律法规中,对政府、单位和个人在疫情期间的职责义务都进行了具体规定。那么,我们公民的义务到底都有哪些呢?
1、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公民在疫情期间,不仅应做到不造谣,而且面对不实言论,应保持理性,不信谣,不传谣。
2、报告疫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另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等也均规定了居民在第一时间、如实报告的义务。
据此,当疫情发现时,公民应及时迅速履行报告义务,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依指令采取防控措施。因为第一时间的报告对于控制疫情来说十分重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已开通热线电话,受理有疫情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线索,收集疫情严重地区车辆人员进入我省等相关信息,接收改进和加强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受理电话公布如下:
省本级受理电话:0731-82217430、0731-82219449
长沙: 0731-88666312
衡阳:0734-8799890
株洲:0731-28682120
湘潭:0731-58570000
邵阳:0739-5500117
岳阳:0730-8738618
常德:0736-7711026
张家界:0744-8228035
益阳:0737-3272451
郴州:0735-2368000
永州:0746-8426442
怀化:0745-2273023
娄底: 0738-8112852
湘西州:0743-8266803
3、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疏散、隔离、封锁等紧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据此,疫情期间,有关部门如需对公民采取疏散、隔离、封锁等相关紧急措施的,公民应该积极配合。应认识到被采取紧急措施绝对不是意味着自己违法犯罪了,而是在积极履行应该尽到的公民义务。而当前,已有多名人员因拒不配合履行紧急措施义务,而后确诊,被刑事立案。
4、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据此,公民负有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的义务。就本次新冠病毒疫情而言,公民应积极履行在公共场所戴口罩、按照要求申报行程、减少聚会等应急处置义务。
5、配合采取防控措施,配合调查、检查、卫生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二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等条文规定,公民有配合采取防控措施,配合传染病的调查、检查和卫生处理的义务。
传染病的防治需要相关专门部门以及医疗机构的专业防疫,公民对相关防控措施应积极予以配合,做到科学防控,精准施策。
6、自救与防止危害扩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故此,在单位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采取相应自救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7、财产被征用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此外,在《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有类似规定。
据此,若在疫情期间有关政府或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在突发事件解除后,被征用财产能返还的,有关政府或部门应及时返还,不能返还的应给予相应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征用过程中,有关政府或部门不能肆意征用,不仅要做到依法征用,也应确保征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做到合理征用。公民若因征用而与有关政府或部门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维权。
8、容忍一定程度上的财产损失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据此,若相关部门采取的紧急措施会对公民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财产损失,公民应予以容忍,切不可因小失大,从而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
9、人身活动范围受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据此,为防止疫情扩散,公民应履行人身活动范围受限义务。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地区村民已自行组织封村封路,对此,一定应注意选择正确的方式以隔离病毒,不得以设置路障的封路方式,如堆石头或泥土,因为此类方式不仅将导致救护车难以进去,急危重症患者不能迅速出来,而且涉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