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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务·村居咨询】疫情防控专题法律知识问答之传染病基础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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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14]
 

湘君按】一切皆有法,一切皆有度。抗击传染病,不仅需要政府公务人员缜密的部署安排、医护人员高超的医疗技术、普罗大众周全的防护措施,也需要一整套精密、细致的法律框架体系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设定行为规范,在背后默默支撑着整个社会的行为规则运转。故此,与防范传染病毒同等重要的是防范社会秩序因传染病毒而造成的混乱。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作为普罗大众,应对疫情,某种程度上,待在家里,确保不感染就是在为社会做贡献,但作为一名有情怀的法律人,空闲之余,若能尽己所学,普法大众,莫不失为温情一种。于此计,湘君拟以疫情防控为专题,在接下来的几天,以问答形式,连载相关法律知识。抗击疫情,湘君在行动!以下为第一期:

传染病基础法律知识

根据20201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那么,哪些是甲类传染病,哪些又是乙类传染病?哪些乙类传染病可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呢?以下,湘君为您解答。

1、哪些是甲类传染病,哪些是乙类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2、哪些乙类传染病可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第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第十三条

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以上就是有关传染病基础法律知识,看完是不是对传染病有所了解了呢?好了,让我们下期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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