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4日,湖南省律协于湖南省委招待所3楼会议室召开公司法年会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专题研讨会,会议议程为期一天。湖南省律协会长李德文、省律协公司法专委会主任胡淇凭、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伟志以及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熙海以及来自全省、全国各地的律师及其他各界人士共计三百余人参与了本次专题研讨会。省律协监事彭春秋因事委托专人对本次活动进行了监督,并发表了监督意见。本次会议主要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内容展开讨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专题内容:(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三)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
会上,湘君所实习律师、研究生姬学云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涉及到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发言。姬学云律师主要立足实务,以职业律师的视角,结合本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东利润分配权司法救济相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地讲解,如姬学云律师提到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作出决议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会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只有在符合本条但书部分规定即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才属于本条调整的范围,姬学云律师结合实务,对此处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作出了列举性归纳。此外,姬学云律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与公司法衔接部分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启发性的发言,比如对于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与股东滥用权利之诉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姬学云律师从公司法及诉讼法相关法律原理出发进行分析,并引用学者学说阐述自己的观点,认为合并审理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还可一体作出裁判,提高诉讼效率。
此次研讨会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探讨,使得社会各界,尤其是湖南省法律界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研讨会取得了指导性、有实用性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