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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首裁”道德和法律素养的理解--- 彭春秋
 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16-02-11]
 

      2009年2月

      先说“首裁”的道德修养。我们平时讲德才兼备,“德”摆在“才”的前面,是居于第一位的。“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这句朝鲜族谚语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一裁终局”制度特别要求首席仲裁员有德,有高尚的德。仲裁职业道德修养是建立在一定的理念上的,这种理念就是仲裁员对任职的价值判断必须有一个准确定位,这种价值观决定了仲裁员为什么要做仲裁员,担任仲裁员是为了什么?我认为,做仲裁员是在从事一种公益活动,绝不是一种营利活动!首裁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我担任“首裁”审理一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指定的“边裁”对如何解决这一纠纷与我意见相左,最终都看我的态度。在合议时,我不急于谈出自己的观点,而是提出组织双方再进行一次调解。但没隔几天,湘潭仲裁委领导问我这个案子打算如何下裁,我翻开案卷材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阐述了我的观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没有证据支持,亦无法律依据,若要下裁只能裁决驳回。这位负责同志非常赞同我的观点,然后关切地问我:“有人告你的状,说你对申请人方有偏见,这究竟是什么原因?”我很平静的回答:“说我有偏见应该不正确,可能是对我有意见。”在这位负责人追问下,我说出了真相。那就是有次法律界的一位朋友来看我,谈及这个案子,因临近中午了就一同就餐,当用餐快完时,我发现申请人的配偶出现了,这时我去服务台买了单,申请人的配偶想出这笔钱,被我回绝了,大概有点不高兴,于是乎事后就出现了所谓我对他有偏见一说。仲裁委领导听完我的陈述后对我说,你受委屈了。我认为,作为首裁这点委屈是应该要承受的,但湘潭仲裁委对我的做法给予了公开表扬。通过这件事,我感觉到可能我的做法不太符合朋友之间的交往规则,但我守住了做为一个仲裁员的道德底线,我相信我的那位朋友是能理解的。
      再说“首裁”的法律素养。首裁的法律素养要求应该说是相当高的,不但必须精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而且必须精通法理。所谓法理,是隐藏在法条背后的支撑法条成为法条的理由以及相关法学原理。因为我国的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时,不象西方那样对法律条文给出了立法理由,这就要求“首裁”查阅立法机关对这一部法律制定过程中对草案的修订、审议等报告资料、立法机关汇编的立法资料。如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等,当然,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等也是必须查阅的,以便更好地加深对司法解释的理解。若查阅上述资料后对相关条文还有歧义或不太明确,我的做法是,检索参与立法的相关专家、学者的论文观点或阅读其相关专著,有时甚至要重视最高审判机关公布的案例或权威司法审判人员的实务性文章。法学理论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它需要一个人的日积月累,才能形成较厚重的法学功底。这种法理的研习,往往能使一个人形成一种良好的法律思维并进而指导办案,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仲裁员尤其是首裁死抠法条不明白法理,很可能碰到具体案件时,面对林林总总的单个法条会无所适从,甚至会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或者因不懂法理,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就会凭“想当然”下裁,这是首裁之大忌。这不仅会严重影响首裁的声誉,更严重的是会影响所任职的仲裁事业以及我国整个仲裁机构的声誉。所以,首裁在法律适用上要相当慎重,要有如履破冰、如临深渊的心理准备和工作态度,这就是所谓“态度决定一切”。近年我接办这么一个仲裁案件:七个自然人与药品经营公司签订了一份股份合作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约定成立一家新的药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签订后,双方未成立新公司,而是沿用这家公司收购国有药店时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中产生了纠纷,七个自然人依协议以拟设立的公司股东身份向湘潭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要求协议外的一家房产公司承担未交付门面的赔偿责任等。湘潭仲裁委指定我任该案首裁。我通过阅卷后,对该案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其中在法律适用上产生了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该案纠纷是适用合同法还是公司法,什么是股东,股东资格如何认定;二是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适用问题。面对这两大法律问题,我查阅了前面提到的立法资料,参阅了相关人员的专著或论文,然后制作了长达1. 8万余字的裁决书。申请人对裁决书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维护了本人制作的裁决书。湘潭仲裁委在2008年组织的仲裁员骨干培训班上,将本人制作的裁决书以适用法律准确、说理透彻而作为范例使用。
      我认为,这是对我任首裁工作的一种肯定,我把它当作对我从事仲裁工作的一种鞭策。
      德国诗人哥德有诗曰:“你要我指点四周风景,你首先要爬上屋顶”,这句诗所蕴涵的哲理,对一个优秀仲裁员尤其是“首裁”而言,我想是同样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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