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湘潭讯下岗女工陈兰美经过十多年的商海拼搏,成了身家过百万的“富婆”。然而,她的婚姻却不像事业那样顺利。在与第二任丈夫闹矛盾后,陈兰美离奇失踪已近两年,仍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此时,在她的父母、儿子、丈夫间,一场关于财产继承的纷争又展开了。昨日下午,陈兰美的母亲特意约见本报记者,哭诉了女儿的不幸,并向记者咨询该如何维护她的权益。
陈兰美是原湘潭电缆厂职工,1990年下岗后开始做布生意。她非常有经商的头脑和才能,从一个几千元的小摊位起家,稍有积蓄后又转行做起了当时势头正好的建材生意。到1998年时,陈兰美已经拥有了好几家门面,拥有资产100多万元,成为了远近闻名的“女强人”。
然而,她的婚姻却不像生意那样一帆风顺。1998年,陈兰美结束了第一次婚姻,十多岁的儿子判给了前夫。之后,她与早在生意中结识的孙某结合,两人走过六个年头,但生活似乎也没有想像的那么顺畅。至少在她父母看来,这是一段不成功的婚姻。陈妈妈跟记者回忆说,女儿和女婿经常闹矛盾,往往又都是因为经济问题引起。再者,就是女婿与他的前妻藕断丝连,经常来往。就在女儿失踪前20天,女婿孙某还打了女儿,当时还把女儿的头往盛满水的脸盆里按。
随后,记者找到了孙某,他向记者回忆了当晚的情景。2004年7月10日晚,他与陈兰美又因家庭琐事起了争执,妻子在身边不停地唠叨。于是,自己索性耳不闻心不烦,上床睡觉了。到了凌晨3时左右睡来,发现身边还没有人。于是,他下床找,发现大门和院子的铁门都是虚掩着的。孙某以为妻子不过像往常一样,因为生气回了娘家或者去了某个好友家里,也就没有理会。然而,好几天过去了,妻子却没再回来。岳父母那边也知道了女儿不见的消息,大约一个星期后,他同岳父母一起到湘潭市岳塘公安分局报了案,并在许多媒体刊登了“寻人启示”。但一年多过去了,妻子依然下落不明。
人找不回来,但陈兰美留下的大笔财产该如何处置,却成为其亲属纷争的焦点。陈兰美与前夫所生的15岁儿子,于2005年3月31日,与外公一起向湘潭市房产局的房产交易中心递交了“房产保权申请”。请求产权处对陈兰美名下的湘潭市河东红旗商贸城A区7—8号、9—10号两处三层楼的门面,A区15、16号两层楼的门面,暂停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湘潭市房产交易中心也于2005年4月1日批准其申请。
女儿凶多吉少,且在失踪一事上疑点颇多,而且,其耗尽十多年心血打下的家产还不知如何分。陈妈妈说,自己已是垂暮之年,但要尽力为外孙争得更多的权益。
陈女士的财产到底会不会分割?该如何分割?为此,记者昨晚采访了省十佳律师、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春秋。
彭律师的解释是:本案涉及如下几个法律问题:第一,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非因意外下落不明的公民满四年即可宣告死亡。本案中陈女士下落不明的时间未满四年,故不能对其宣告死亡,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在陈女士下落不明满两年时对其宣告失踪。第二,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陈女士在宣告失踪后,其财产可由她的配偶、父母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因其子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代管人。对陈女士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陈女士财产中支付。第三,对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处理。陈女士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即变为遗产。但是,应把陈女士与其夫的共同财产分割以后其剩余部分才是陈女士的遗产。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的规定,如果陈女士再婚前她个人经营所得还是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列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第四,关于继承的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陈女士的父母、儿子和其夫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之间对陈女士的遗产有均等的继承权。第五,陈女士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她没有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经陈女士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她的死亡宣告。陈女士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陈女士在死亡宣告撤消后,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她的财产的公民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