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剑鹏(左二)给湘君律师事务所送锦旗,感谢该所提供法律援助。 (湘潭日报记者 刘建强 摄)
湘潭在线1月11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冯叶 通讯员 夏晶满)“7年了,我始终相信法律会站在正义的一方。”1月10日,62岁的佟剑鹏老人拿着胜诉的判决书,心中感慨万千。
7年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让他“内退”,他将公司告上法庭,结果这个官司一打就是7年。
如今,他感谢亲友,成为其维权的坚强后盾;他感谢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的免费援助,捍卫了法律的公正;他更感谢自己,用7年的执着,扳回了应有的权利。
生日当天“被内退”
1999年,佟剑鹏进入市内某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在当时,这份职业让佟剑鹏很是骄傲,他不敢怠慢,勤心钻研业务,2001年终于拿到了《高级工证》,2004年更因出色表现被公司评为“优秀员工”。
2005年10月10日,是佟剑鹏的55岁生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送来了这样的“贺词”:“从下周起,不再安排你的工作。”
佟剑鹏吓懵了,赶紧找公司的工会主席帮忙去问个究竟。但12天后,人力资源部下发了书面通知:“根据公司XMGA043/R的文件规定,请你于2006年6月23日前来人力资源部协商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这个XMGA043/R文件,即公司在2003年以增强用工竞争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由出台的《XMC员工内部退养办法》,对年满55周岁的员工实行“内部退养”。
脾气倔强的佟剑鹏拿出了“国家法律”这张王牌,坚持不肯签字,“我认为这样不合法,退休的年龄应该是60岁。”
7年奔波见“曙光”
佟剑鹏先是找到了公司最高领导,得到的说法却是“公司定的制度,如果不按文件办,没有连续性,对已内退的员工不公平”,并再次督促他办理退养手续。佟剑鹏没有这么做,他仍然天天按时上班,只是心情与以前大不一样了。“感受到了歧视,往哪儿坐,哪儿的人就委婉地劝我走开,怕我影响他们的绩效考核。”
从2006年7月开始,公司将佟剑鹏的工资从原来的3054元降到内退标准的1936元。同年8月17日,公司给了他一个“约法三章”:从生产工程部名册上除名,不安排工作,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公司概不负责。
4天后,忍无可忍的佟剑鹏和公司工会主席一起来到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企业实行内部退养,仍保留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员工对抗企业,佟剑鹏想到过艰难,但从未想过退缩。2006年9月1日,他向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以双方争议属于企业行使企业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范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07年5月20日,佟剑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从2006年开始,佟剑鹏不断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不过,他的维权之旅,还是引起了中央、省、市有关领导的重视,此案最终被列为中央政法委督办案件。佟剑鹏似乎看到了曙光,不禁信心大增。
依法维权获赔偿
2010年12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该院(2007)潭中民一终字第140号民事裁定及岳塘区人民法院(2006)岳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裁定,发回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前后几年的奔波,佟剑鹏先后委托过3个律师事务所。2011年3月,他慕名来到了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春秋在听完他的案情介绍后,只说了一句话:“这个官司,我们免费帮你打。”一个老人,历经6年的坚持,在这一刻被感动得流泪。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的周红凌律师具体负责这个案件,他分析几次起诉被驳回的原由,都是因为审判机关认为本案系企业行使管理权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本案是因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明显属于劳动争议范围。而且,本案中,用人单位违法变更佟剑鹏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国家法律!”
很快,周律师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案中,市内某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所出台的《内部退休办法》,仅是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没有遵循法定程序,该办法显然无效,这也就不能作为安排佟剑鹏内退的依据。同时,市内某气体有限公司认为其并未解除与佟剑鹏的劳动合同,安排内退仅是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这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如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有两种途径,第一是协商一致,第二是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本工作岗位工作。佟剑鹏是公司的技术骨干,明显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他和公司也没有就变更工作岗位协商一致,市内某气体产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显然违法。
2012年8月6日、11月26日,案件先后在岳塘区人民法院和市中院开庭审理。这一次,佟剑鹏等来了法律的公正判决:市内某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赔偿佟剑鹏13.09万元。目前,赔偿款已经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