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为民是党员律师的天职
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彭春秋
我是1988年通过全国首届律师资格统考后开始执业的,至今已从业二十三年。先后被评为“湖南省十佳律师”、“湘潭市执法为民先进个人”、“湖南省保护未成年人优秀公民”、“湘潭市优秀专家”、“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并荣立二等功一次。在这期间,我代理过很多不同类型的案件,也参与了很多涉法事务的处理。我深深体会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尤其是党员律师,必须做到执业为民。我坚守着这种理念,并与时代同行。
1991年1月,我接待了几位僧人,他(她)们向我反映,要求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将被文化部门占用的湘乡市云门寺退还佛教交僧人管理。僧人们已连续上访十二年,没有结果。随即,湘潭市佛教协会委托我办理此案,我经过一年的调查取证后了解到,湘乡市云门寺建于宋皇佑二年(公元1050年),是我国南方现存的三大古寺之一,其千手千眼观音像享誉港、澳、台,并名扬东南亚。文革前夕被文化部门占用,并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从1978年开始,僧人和信教群众强烈要求将其恢复为宗教活动场所,并多次与文化部门发生冲突,历年上访不断,与郴州苏仙寺、益阳天主教堂一道,已成为严重影响我省社会稳定的宗教界“三大热点”问题。我一边找佛教上层人士做工作,要求他们对党和政府解决宗教问题充满信心,不能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一边向政府宗教、文物部门和党委统战部门反映情况。经过我长达七年的申诉,我提出的“将云门寺退还佛教,由僧人管理使用”的意见,得到了全国政协、国家宗教局、省委、省政府的采纳。1997年,省政府发文,将云门寺退还交由佛教管理。僧人们夸我“彭律师功德无量”,我回答说“要讲功德无量,是共产党功德无量!”。后来,我据此撰写的《云门寺管理权纠纷案》案例被湖南省司法厅评为全省优秀案例,并受到通报表彰。
残疾人的维权也是我执业中关注的一项工作。其中,2009年5月,肢残人陈学冬找到我,诉说他因婚姻问题解除后,他前妻舅借他的2万元拒不偿还,要求我代理。我认为他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我和周红凌律师免费为他代理。我们替他代书了诉状,制作了举证清单,并按期出庭。该案一审判决陈某败诉,我看了判决书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于是替他上诉至湘潭市中院,经二审后,该案改判了,支持了他的诉请,但对方自认为是基层干部,能走通关系,未自动履行。于是我们进行了执行中的代理。通过强制执行,为他挽回了全部债权。在整个诉讼和执行中,陈多次请我们吃饭,我未答应,就连办案差旅费和他的误餐费都是由我承担的。他在案结后的一天上午,提着鸡和蛋来感谢我们,考虑到他是从乡下来的,不收下这份礼,他又得提回去,往返极为不便,且又显得不近人情,于是我们出钱买下了。几天后,他将绣有“免费助残谱春秋,维权依法颂红凌”字样的锦旗送到了所里。我们认为,这不只是对我们代理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肯定。
我在从业中,逐渐认识到,靠我单个的力量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毕竟是有限的。作为所主任,我为了培养全所人员的公益心,从2003年8月开始,组织全所人员到湘潭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利用每周五的时间定点定时值班,免费为湘潭市2.8万名困难职工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至今已坚持了八年。今年3月,我在值班时接待了湘钢梅塞尔公司的职工佟剑鹏。他因对单位提出的提前下岗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后,输了官司。于是从2008年始,连续三年在全国“两会”期间进京上访。该案已成为我市由中央综治办挂牌督办的35个案件之一,由某基层法院再次进行再审。我耐心的听了他的陈述,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他的诉请部分有理。鉴于他多年诉讼和上访后,经济拮据,我便决定和所里另一名律师免费为他代理。同时,我又到受诉法院和承办法官交换意见,请求法官依法公正审理。做完这些工作后,我又与佟某进行了一次谈话,要求他相信法律、相信我们律师,不能再上访了。佟某很感动的说:“只要你们帮我代理,不管案子输赢我都服,不会再上访了。”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湘潭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人,在今年湘潭市行风评议会上,对我所律师长期竭力为职工服务的做法,向市行风评议小组提出书面材料,要求市行风评议小组给予表扬。这在我市行风评议工作中是不多见的现象。我所也被市行风评议小组评为司法行政系统行风建设窗口单位。今年2月15日,全国总工会领导李世明在湘潭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接见我时,对我所长期为困难职工免费服务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感谢,湖南工人报和湘潭电视台新闻频道对此予以了报道。对于为佟某这样的老上访户提供法律援助,我把它当做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次尝试。
哲人阿奎那有言:“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卢梭也曾说过:“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这些年来,我作为法律人为平民百姓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这是我应该做的。但组织却给了我很多荣誉,我把它当做一种鞭策和动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认为,执业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党员律师的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