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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欠薪150位农民工追了四年
 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12-06-01]
 
湘潭首例恶意欠薪入刑案
80万欠薪150位农民工追了四年
■湘潭晚报记者 谷凤
   湘潭150名农民工被私营企业以各种借口拖欠80多万元工资达四年之久,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免费帮助下,农民工们如愿以偿拿回了自己的血汗钱,拖欠他们工资的私营企业主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湘潭首例恶意欠薪入刑的案例。
  150名农民工讨回了应得的劳动报酬,让人感到欣慰。然而,还有一些农民工在为自己的工钱来回奔波。面对恶意欠薪,农民工们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150位民工遭遇讨薪难
  2006年底,湘潭建钢工程公司将工程总额100多万的高炉拆除项目交给邓波和刘正明施工。按建钢工程公司规定,个人不能分包单位业务。邓波和刘正明便在建钢公司的指示下,将工程挂靠在书院路建筑公司名下。之后,邓、刘两人分别组织了来自怀化、益阳和湘潭本地的另外150名农民工共同参与项目施工,并按照合同要求,于2007年元旦前,顺利完成了各项施工任务。而就在此时,建钢公司通知他们,公司公开招标选定了另一家金川公司为高炉拆除项目的中标劳务单位,所以要将邓、刘两人分包的工程由书院路建筑公司改为挂靠到金川公司名下。因施工任务都已经完成,邓波和刘正明等人便没再与金川公司签订任何协议。然而,就是这一疏忽,为他们日后的讨薪埋下了“祸根”。
  2007年的2月和4月,建钢公司先后向金川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3万。金川公司收到款项后,仅向邓波支付了16.5万,之后就再无下文。邓波和刘正明多次到金川公司,找公司的法人代表何零(化名)讨要工程款,均被他以“工程未最后结算”为由拒绝。
  2011年3月25日,建钢公司终于与金川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并将剩余的近70万工程尾款支付给了金川公司。得知这个消息的邓波和刘正明赶紧去金川公司,找何零讨要工资款,但何零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就以财务人员没上班等各种理由推托。
  2011年9月的一天,刘正明在街上遇到何零,便拦下他的车,与他谈起付薪的事情。令刘正明没想到的是,刚说上几句话,何零居然掉头就跑,连车也扔下不管,并且嚣张地跟刘正明宣称“那台车你喜欢就拿去,反正我多的是好车”,丝毫没有想与刘正明商谈的意思,令刘正明为之气急。
  在多次讨薪无果的情况下,无奈的邓波和刘正明只好向湘潭市公安局报案,希望公安机关能对何零恶意欠薪的行为进行处理,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能立案。
  之后,邓波和刘正明一直辗转奔波于各个维权部门之间,希望能拿回自己的血汗钱,都没有结果。与金川公司没有用工合同,成了邓波和刘正明在维权讨薪过程中遭遇的最大难题。
涉嫌恶意欠薪 援助律师出手相助
  作为这个施工项目的小包工头邓波和刘正明两人,这四年来,几乎没过上一天的舒心日子,农民工经常来家里讨薪,而且时常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闹得家人不得安宁。眼看着春节马上就要到了,2011年11月,拿不到“吃饭钱”的农民工们又来到了邓波和刘正明的家中,大伙声称要在包工头家过年,让他们没有安稳日子过。11月20日,近乎绝望的邓波和刘正明只好来到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寻求最后的希望。
  面对两人期盼的眼神,湘君律师事务所的彭春秋和张娴两位律师接下了他们的案子,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随后,两位援助律师针对此案展开了大量的调查,发现金川公司的法人代表何零已于2011年9月1日在湘潭县工商局将公司注销了,注销时公司账户上还结余了70多万元,而且在何零的名下还有另一家公司,目前与建钢公司还有业务往来,生意做得还挺大,何零完全具有偿付能力,有恶意欠薪之嫌。两位律师马上请求市劳动局责令何零向邓波和刘正明偿付剩余80多万的工资款。
  2011年12月13日,劳动局向何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16日前依法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何零也承认自己拖欠工资行为属实,并当着劳动局工作人员的面,给邓波和刘正明写了下“保证于两日后偿付所有工程款”的字据。只是两天后,何零不但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连人都消失不见了。
讨薪成功 私企老板被刑拘
  2011年12月28日,彭春秋、张娴两位援助律师通过市劳动局将何零涉嫌恶意欠薪一案移交市公安局,再次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何零。警方通过各种渠道查明,虽然原金川公司已经注销,但何零名下的另一家金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年来与建钢公司一直有生意往来,完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何零本人还曾书面承诺于12月15日清偿所欠工资,但没有履行承诺,也没有在指令期限内支付所欠工资款,且有意采取回避、注销等手段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态度恶劣,拒不支付所欠民工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警方同意立案。
  2012年1月14日,我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的民警们远赴广东阳江,将何某抓获,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其刑事拘留,并将他名下其它公司的账户冻结,截留了150多万元资金。
  1月17日是我国旧历的农历小年夜,而对于邓波和刘正明这150名农民工来说,也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艰难讨薪四年,他们终于在这一天拿回了自己的辛苦所得。
  下午5点40分,在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和岳塘公安分局民警的监督下,湖南金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将没有争议部分的民工工资60多万元直接发放到了农民工手中,其它有争议部分待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依法处理。至此,150名农民工长达四年的讨薪之路终于告一段落。
法律解读:让“讨薪”不再发生
  按以前的说法,这本来是一件很普通的欠薪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开始正式实施,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的欠薪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可能涉嫌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本案的援助律师彭春秋介绍,一般的民事欠薪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简单说就是由三个条件构成。第一,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第二,不支付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第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然不支付。由此,被欠薪的劳动者可以向公安机关告发,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来进行追究。
  在这起欠薪案中,私营企业主何零已经符合恶意欠薪的前两个条件,唯独缺少“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要件。
  2011年12月13日,在援助律师的协助下,市劳动局对何零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何零承认欠薪,但受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后仍不付薪,第三要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最终,何零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彭春秋表示,本案中虽然农民工们通过法律途径拿回了自己的劳动报酬值得欣慰,但归根结底,要让“讨薪”不发生,就得先防“欠薪”。劳动合同才是最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手段,有了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法律才能更好地主持正义。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要注意劳动时间、薪酬、福利的相关条款是否都具备外,还要在劳动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未来通过法律途径讨要欠薪的过程中,都可以作为维权证据使用,都可以起到让不“认账”的企业最终“认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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