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义 春 秋
——记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春秋
彭春秋,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读法学博士,二级律师,现任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湖南省律协第五届理事,第六届常务理事,湘潭市民商法学会副会长。
一九八六年七月,彭春秋于湘潭师院政教系毕业后被择优分配至部属重点学校-湘潭烟草中专任教。一九八八年通过全国首届律师资格公开考试,一九九0年一月调入湘潭市岳塘区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任副主任兼政治指导员,一九九八年四月辞去公职,发起成立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任主任至今。期间,于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二年参加全国高教法律自考,获法律大专、本科文凭;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二000年七月,入湘潭大学法学院攻读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二00九年一月至今,入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攻读在职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近年来,他曾荣获“湖南省十佳律师”、“湖南省律师行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个人”、“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湘潭市优秀专家”、“湘潭市新型工业化人才”、“湘潭市执业为民先进个人”等称号,荣立二等功一次,并被推荐为“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标兵”、“司法部优秀人才”。二00九年被中共湘潭市委、市人民政府聘为首批 “湘潭市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
正义的追求
彭春秋是在“文革”动乱中成长的。童年时的两件事让他至今记忆犹新:生产队一地主婆,经常被抓来批斗,理由是她将自家的鸡鸭放出来“糟蹋人民公社的粮食”;隔壁大队一年轻人,农闲时将自己饲养的鸡鸭到长沙出卖,被大队领导发现,民兵营长带领一班人将他五花大绑,肩膀上两边各吊一块红砖,并令他跪在碎瓦片上,然后用皮鞭抽打。围观的群众表现积极者大声吆喝“打死他”,更多的是附和起哄。贫下中农的鸡鸭也有下田啄谷的,为什么没受批斗?把自己饲养的鸡鸭出卖就要受侮辱和惩罚?彭春秋幼小的心灵萌发了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后来,在求学的道路上,他逐渐明白,法律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他立志要当一名律师。
1988年,他顺利通过首届全国律师资格公开统考,第二年,他就开始了执业律师生涯。
为他们作无罪辩护
彭春秋的执业是从刑事辩护开始的。原湘潭电缆厂谢某受贿申诉案是彭春秋出道接手的第一个案子。谢某曾因利用公余时间替别人提供废料处理信息得了些信息费,被认定为受贿罪获刑3年。出狱后,谢某请彭春秋为他作无罪申诉。原审法院改判后为免予刑事处分,谢某恢复公职。但是,彭春秋认为这个案子应该改判无罪,建议谢再次申诉。谢再次委托了他,申诉成功,谢被改判为无罪。接下来,彭春秋连续办理了六个无罪辩护的案件。其中,原湖南省祁东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陈某受贿案在湖南省影响很大,《湖南日报》曾在头版进行过报道。
那是在仅距开庭只剩7天的时候,被告人家属找到了彭春秋。案卷的材料有十多本,彭春秋白天摘抄案卷,晚上分析案情,每天休息不足4小时。开庭前一晚,彭春秋彻夜未眠,进一步整理材料,理清思路。第二天一上庭,公诉席上是四名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正襟危坐,旁听席上400名身着整齐制服的检察官严阵以待。这种威严、紧张的场面,当时的彭春秋还是第一次见到。素以能言善辩、反应敏捷、思路清晰著称的他,按照原辩护思路,对指控价值六万元的两幢房产进行了无罪辩护,经过三轮唇枪舌战后合议庭宣布辩论终结。7天后,衡阳市中院下达判决书,对两幢房产未作受贿认定。这次的辩护成功,更坚定了彭春秋从事刑事辩护的信心。后来,刘某涉嫌挪用20万元公款无罪辩护案、成某故意伤害无罪辩护案、采某玩忽职守无罪辩护案、徐某抢劫无罪辩护案、周某挪用公款200万元无罪辩护案、湘煤集团2008年“8.15”事件中裴某寻衅滋事无罪辩护案,均是彭春秋从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发现破绽获得成功的。从这些案件中,彭春秋深深体会到了律师在保护人权方面有多么不可替代的作用。
做敢于担当的律师
湖南省湘乡市的残疾人陈某一生都不会忘记,在他人生最低谷的时候,是彭春秋用法律武器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用心贴心的服务唤起了他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为向前妻的弟弟李某讨回2万多元的借款,陈某找到了彭春秋。了解到陈拖着一条残腿独自在外打工,生活及其困难,而且他讨债的对象又属于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人物——村主任,彭春秋与同所的周红凌义务当起了陈某的律师,该案一审败诉后。彭春秋没有气馁,替他上诉。并在二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二审法院采信了证人证言,判令李某偿还陈某所欠的2万多元借款。虽然法院判决生效了,但是李某拒不执行判决。彭春秋与周红凌又为陈某制作了执行申请书并送到了法院。在彭春秋努力协调下,法院终于悉数为陈某收回了2万多元的借款。办案过程中,陈某每次到事务所反映情况时,彭春秋总是主动热情地留他用餐;陈某的资料费、出庭的差旅费都是由彭春秋承担。陈某和他的家属非常感动,从乡下老家带了一只母鸡和一篮鸡蛋送给彭春秋。临行时,彭春秋悄悄掏出200元现金放在陈某的口袋里。无法表达自己感激之情的陈某制作了一面绣有“免费助残谱春秋、维权依法颂红凌”的大红锦旗送到了事务所。
佟某是湘钢梅塞尔公司一名普通员工。2007年,一纸单位内退规定让他没了工作。佟某坚持认为公司对自己作内退处理不合法。他先后聘请了几名律师为他诉讼,但是每次都是败诉而终。从2008年至2010年,佟某连续3年在全国“两会”期间进京上访,该案成为全国综治办挂牌督办的湘潭市35个案件之一,受到中央、省、市领导的高度关注。四处碰壁的佟某找到彭春秋,听完情况介绍,彭春秋毫不犹豫地说:“我愿意做你的代理律师,不收一分钱。但是,既然你相信法律,相信党和政府,你就要停止上访。”彭春秋的真诚、正直和热心,深深打动了佟某,他当即表示愿意息访。目前,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
从2003年8月至今,彭春秋带领全所律师为湘潭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达8年之久,累计值班360多次,接受咨询6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起,受到全国总工会领导的高度称赞。他所领导的湘君所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彭春秋除进行法律援助外,还坚持为助学、抗震救灾进行捐资和义务献血。几年来,各类捐资共计3万多元,其中,2008年汶川地震缴纳特殊会费300元、特殊党费6000元。
靠专业制胜
紧张的工作之余,彭春秋将“别人喝咖啡的时间”全部用在了学习上。在新型业务层出不穷的新时期,学习为彭春秋提供了强大的力量源泉,靠专业制胜成了他执业的法宝。
2000年5月,他代理的毛泽东开国大典铜像著作权行政诉讼案涉及著作权法与行政法两大领域。因毛泽东同志的身份特殊,类似的问题在国内法律界还从来没有涉及过,国家有关部门、毛泽东同志亲属及海内外20多家媒体密切关注,社会影响十分广泛。依靠深厚的专业功底,彭春秋发表了“毛泽东开国大典铜像著作权应属筹委会所有”、“版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撤销”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湖南省高院的采纳,法院判决撤销版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11月16日,湖南铁合金集团慕名找到彭春秋,请求其代理纪某指控该公司专利侵权案件。此时离开庭只有三天,而证据收集工作尚未开始,如何应诉是一道难题,他通过了解情况后找到了突破口:纪某起诉的是集团公司,但使用被控侵权技术的是湖南铁合金有限公司。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错误!彭春秋在庭审中发表的这一代理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当庭宣布延期开庭。彭春秋利用一个多月的缓冲期,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他终于找到了充足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技术属该公司自己研究开发,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他据此发表了掷地有声的代理意见。原告见无胜诉希望,开庭后即撤回起诉。对彭春秋而言,前后耗时八个多月、标的为4800万元的当时国内最大一宗专利侵权案,就此圆满地划上了句号。
做一名有胆识的律师
对律师而言,维护党的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决定着律师的执业方向,体现着律师的执业水准。对此,彭春秋在办案中深有体会。
湘乡市云门寺是我国南方现存的三大古寺之一,其千手千眼观音享誉港、澳、台,扬名东南亚。1980年,该寺被博物馆占用,僧尼连续12年上访,要求对云门寺行使管理权,一直未果。湘潭市佛教协会委托彭春秋代理此案。他利用三个月时间研究了自建国以来的宗教地产政策,然后开始了一年的调查取证工作,查询了300多卷原始档案,然后逐级向市、省和中央有关部门申诉。因迟迟没有结果,僧尼和信众曾扬言要将此事向海外宗教界披露。当时,西方国家正拿着我国“人权”问题大做文章,如果不加制止,后果不堪设想。彭春秋一边向主管部门反映,一边找佛教界上层人士做工作,要求他们对党和政府解决宗教问题充满信心,不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经过彭春秋七年的申诉,他提出的“将云门寺退还佛教,由僧尼管理使用”的意见得到了全国政协、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湖南省委省政府的采纳。这一长期影响湖南稳定的宗教界“三大热点”之一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彭春秋据此撰写的《云门寺管理权纠纷案》案例被湖南省司法厅评为全省优秀案例,通报表彰。
2008年10月,原告湘潭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第六运输处将湘潭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方串通,将原告企业整体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对原告财产实施了拆毁等侵权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整体转让合同无效,恢复原告房屋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彭春秋担任了被告的代理律师。此案涉及城镇集体企业的改制问题,他听取了案件陈述后敏锐地感觉到,如果该案被告败诉,类似现象在湘潭、湖南甚至全国不胜枚举,会直接影响整个集体企业的改制成败。彭春秋向法庭出示了长达1200余页、内容横跨50多年的证据材料。开庭时,他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原告隐瞒事实、采用欺骗手段违法伪造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违法;原告属于被告下属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告请求确认《整体转让合同》无效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徐某等人盗用原告名义进行诉讼之请求应予以驳回。法庭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原告还是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六运处的再审申请。一场由企业改制引发的、旷日持久的、牵涉数千职工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参加完最高法院的答辩后,彭春秋乘机连夜赶回,第二天又精神抖擞地投入到项目服务工作中。
做项目投融资的护航人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是湖南省一家年产1000万吨钢的大型骨干企业,是地方财源的支柱。2008年,企业新上一个省级重点技改项目,总投资达150亿元,第一期投资60亿元,征地2400亩,涉及拆迁户1254户,需拆除房屋71万平方米。湘君所被聘为该项目的法律顾问。彭春秋对涉及征拆有关的2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综合研究,编写了《征地拆迁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征地流程图》、《征地房屋拆迁强制拆迁流程图》等相关资料,并以“征拆法律实务”为题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用以指导规范征拆工作,前期征拆工作得以顺利推进。这几年来,彭春秋为全国足球甲A联赛湘潭赛区商务运作项目、湘江沿江风光带项目、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铁牛埠二期建设项目、湘潭东二环建设项目、迅达大道改扩建项目、胜利钢管建设项目等七大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并作为湘潭09城投债发行人律师为9亿元债券的发行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现又担任了湘潭2011城投债15亿元的发行人律师。上述项目标的额超过200亿元。
当好政府重大决策的“外脑”
彭春秋作为湘潭市司法界目前唯一的优秀专家和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多次应邀参加重大决策论证会,发表专家咨询意见。如他对湘钢技改项目征拆范围内冒出的面积庞大的违法建筑,在专题工作研究会上,提出了“违法审批人员应依法追究法律和党纪、政纪责任,违法建筑不补偿”的意见,得到湘潭市协调领导小组的采纳。据此,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8000余平方米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审批,2.7万余平方米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此举为这一省重点工程避免损失2700余万元。
2010年5月,彭春秋作为优秀专家代表参加了湘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举办的“优秀专家服务社会联系项目”活动。就湘潭市体育场馆改造项目所涉法律事务为湘潭市委、市府的决策提供了专家咨询服务;此后四次受湘潭市政府邀请出席专家论证会,就湖南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和省第八届残运会大型活动的举办、湘潭大剧院资产处置、“法治湖南”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发布、万楼新城土地一级开发投资等问题发表专家意见;他还参与湘潭高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办法》的制定,并受委托起草了《湘潭国家高新区关于吸收集体土地等征拆补偿资金从事经营活动试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既为湘潭高新区成功融资1.7亿余元,又为失地农民提供了生活保障。
做年轻律师的引路人
彭春秋作为湘君所主任兼党支部书记,他认为律所要发展,当好年轻律师的引路人至关重要。为了解决年轻律师案源少的问题,他对律师进行绩效考核,案源由所里统一分配,根据考核结果定薪酬。为了年轻律师从业开始就对服务质量倍加重视,他在湘潭市率先建立了首次接待谈话、风险告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和服务回访制度,设计了《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表》。自1998年建所以来,所里没有任何当事人投诉,也从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湘君所先后被湖南省文明办、湘潭市司法局授予“创建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信誉一级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他对年轻律师不但传授知识和技能,还传授做人的道理,帮助年轻律师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经济上、生活上的困难。带领他们开拓新类型业务,训练他们的法律思维,培养他们的研究能力。在他的带领下,全所人员参加了全国证券资格考试,有七人已经取得证券资格。他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专题研究,先后发表论文、案例等40余篇。他办理的云门寺管理权纠纷案、毛泽东开国大典铜像案、湖南铁合金集团专利侵权案等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他撰写的《云门寺管理权纠纷案》案例被湖南省司法厅评为全省优秀案例,受到通报表彰。他在《湖南律师》杂志上发表的《谈律师代理落实宗教房地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是迄今为止我国律师界全面阐述依法落实宗教房地产政策的唯一一篇论文;他撰写的《论入世后我国少数民族民间文艺作品的法律保护》发表于中文核心期刊《民族论坛》上,对保护我国传统知识产权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他在中南六省(区)律师协作暨律师业务研讨会论文集上发表了《商业秘密与劳动权利保护的冲突与协调——从离职竞业禁止看权利冲突》;在《湖南律师》上发表的《云门寺管理权纠纷案》案例被湖南省司法厅评为全省优秀案例,受到通报表彰;2008年,他在《湘潭仲裁》上发表了《我对“首裁”道德和法律素养的理解》一文,先后被台州仲裁委、晋城仲裁委、淮安仲裁委、中国商事仲裁网、华声在线、湖南在线等仲裁网和新闻媒体转载;2009年,他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湘潭仲裁委员会、湘潭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印的《第三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发表《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仲裁制度的影响》。2005年以来,他在湘潭日报、《湘潭首届律师论坛》、《湘潭仲裁》、《湖湘不动产》等刊物上发表了《论我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剖析》、《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论行政诉讼中的自认》、《关于我国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法理思考》、《一宗有重大影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一起因拆迁补偿引发的巨额法律纠纷案》、《该笔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如何支付》等论文、案例。年轻律师在其“理论研究与业务实践不能偏废”的业务思想指导下,案例、论文屡见报、刊。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彭春秋说,是这个伟大的时代给了律师以用武之地,是法律给了他一生的精神享受,他将矢志不渝,带领全所人员沿着这条道路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