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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君法意·湘君递法】三部门重磅出手!《关于建立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出台
 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0-09-19]
 
【湘君按】9月18日,最高检举行以“入职查询 让孩子上学更放心”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入职查询制度进行了规定,有利于依法惩治、预防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为使读者了解《意见》的内容,现我们将《意见》答记者问及其本文刊载如下。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副厅长李峰,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副司长黄伟,公安部刑侦局巡视员王永明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一、有效解决漏查问题
  
记者:近年来,不少地方建立了省、市、县不同层级的入职查询制度,现在建立全国性的入职查询制度,比之前的做法有什么进步?  李峰:近年来,浙江、上海、重庆、广东、贵州等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及入职查询制度,取得明显效果。但随着各地工作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查询范围、方式不规范、不统一;各地检察机关单独或者依托公安机关建立的违法犯罪信息库多数只包含本地办理的案件,信息数量少,查询不到涉案人在外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在当前人员大量流动异地就业的情况下,很难有效发挥预防作用等。建立全国层面的制度后,能够在全国统一规范地适用该制度。依托公安部建设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有效解决漏查等问题。因性侵违法犯罪受到处罚后,换个地方又混进教职员工队伍的情况基本上不会再出现,这将为我们的孩子提供更加严密的保护,同时也会给那些性侵违法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震慑。更为重要的是,意见的出台,可以让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落地,织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  

二、推广“一站式取证”  

记者: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王永明: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特别是对非法侵入中小学和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侵害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先后破获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2万余起,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  同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公安部会同“两高”、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强化对一线公安民警“儿童视角”的培养,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效提高对儿童证言的提取和审查能力。  在全国试点、推广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取证”,即接报相关案件后,公安刑侦部门、技术鉴定部门、检察机关同步到场,同时协同卫生健康、司法、医疗机构等单位参与,由专业人员一次完成诉讼阶段的全部取证工作,并同步开展儿童心理创伤评估与治疗、身体康复、法律援助等工作,避免受害人在反复接受询问和取证的过程中遭受心理上的二次伤害。目前,全国已建立“一站式取证”试点办案区近500个。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完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切实落实教职员工入职查询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情报研判,全力防范此类犯罪发生。公安机关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和家长: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童星招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隔空”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蔓延之势。未成年人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反抗能力都比较弱,要加强监护和关爱,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未成年人一旦遭受性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入职查询制度不能等 
 
记者: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对入职查询制度也有规定,为什么不等未保法修改实施后再出台入职制度?此次意见只适用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查询范围也只限于性侵违法犯罪,将来会不会拓展适用范围?
史卫忠:之所以现在就出台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法律依据充分。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撤销教师资格。另外,劳动合同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也对从事相关工作的条件作出相应规定。此次意见就是落实上述法律法规。预防校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迫切需要。当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一些地方教职员工性侵学生犯罪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全社会要求严惩、防范的呼声很高。我们认为入职查询制度不能等,必须尽快建立,尽最大努力保护我们的孩子免受伤害。此外,入职查询制度已经在不少地方进行了探索实践,制度设计已较为成熟。至于此次意见没有覆盖所有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查询信息有限的问题,确实如此。主要考虑是:入职查询会导致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所以要兼顾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和维护涉案人合法权益、满足其正常回归社会需要之间的关系。对教职员工适用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而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涉及的范围广、人员多,主管部门也比较复杂,不同领域在何种情况下实施从业禁止需要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更加稳妥地加以推进。下一步,我们将本着突出重点、分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修改实施,不断扩展从业禁止的情形,逐步扩展到所有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此次意见也作出了规定,各地结合实际,可以先行先试。 

四、三项措施抓好落实  

记者:教育部贯彻落实三部门意见,下一步有什么工作举措? 
黄伟:为了抓好落实,教育部拟采取以下3项措施:建机制。与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教育部将履行好统筹、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的制度的职责。  设平台。加快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建设,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抓部署。明确查询部门,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严格责任追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未对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仍予以录用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未依法依规对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理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报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
  为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2020年8月20日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加强对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教育部统筹、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公安部协助教育部开展信息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工作情况开展法律监督。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学校,是指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二章 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犯罪信息,公安部根据本条规定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
  (一)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信息;
  (二)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信息;
  (三)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信息除外。
  第五条 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第三章 查询与异议
  第七条 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拟聘人员和在职教职员工的授权,对其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
  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查询,由受理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开展。
  第八条 公安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最终查询用户身份信息和查询业务类别,向教育部信息查询平台反馈被查询人是否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第九条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里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十条 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二)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标注信息类型;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提交申请,由教育部统一提请公安部复查。

第四章 执行与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教师资格准入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未对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仍予以录用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未依法依规对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理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报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总结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及学校开展具体工作,促进学校安全建设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 教师因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等行为,被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但其行为不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具体处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高校教职员工以及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正在开展的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工作,可以按照原有方式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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