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努力探索诚信建设的路子,积极参与构筑社会诚信体系,充分发挥律师在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骨干和带头作用,培育品牌律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讲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已经成为一个人做人、做事的基本道德品质,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成为国家强盛、文明的重要标志。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信用经济,具有公平竞争、平等交换、效率效益、诚实守信的内在必然要求。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要求有越高的诚信度。
律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诚信原则在民法中被奉为“帝王规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对其有精辟的论述,《合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也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我国的《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更是对其倍加推崇、细化,以至于将其作为律师职业道德的首要条件和日常行为规范准则。
诚信,是为人之道,也是律师的生存之本。诚信事关律师的业务发展和服务形象,事关律师业的公信和大局。诚信是律师的无形资产和无价声誉。诚信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现代民法将其吸收并赋予其法律的神圣力量,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实无欺,用善良的心地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诚实守信,品行高洁,是律师道德修养的核心,律师应该是诚信的实践者和维护者。
2008年新的《律师法》实施后,律师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律师的执业生命与市场生命息息相关,法律服务的商品化、规模化令律师成为市场的主体。因为诚信是市场经济生命的维系,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建立与维持也需要诚信作为奠基,而律师服务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首先,律师本身就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见证着司法的公正;其次,律师也是诚信制度的受益者,如果失去了诚信,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便将随之丧失,这个职业所依托的社会基础也不复存在。因此,诚信是律师事业的根基和生命线。
律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律师制度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人类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特别是政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世界上的信用制度已经建立了150年,而在我国,社会信用水平还比较低下,仅仅依靠传统的“孔孟之道”予以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诚信道德体系和诚信制度体系。政府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在诚信制度建设中是核心的核心。政府带头遵守诺言、讲信用,可给社会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反之则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律师在诚信体系中的作用取决于整个社会特别是国家机关的诚信建设;从另一方面讲,律师在诚信体系中发挥优势,又可促进和影响整个社会特别是国家机关的诚信体系建设。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与整个社会诚信体制的内容有着根本的一致性,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专业中,需要突出强调的重点却是不一样的。我们学习科学发展观,必须明确律师事业的科学发展只能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恪守诚实信用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是一个社会性非常强的职业。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要经常接触各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职业的当事人。律师能否做诚信的表率,能否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发挥优势,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风气的走向。
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律师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不同专业的律师接触的当事人不一样,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和接受能力以及受律师的影响也不一样。因此,我们有必要区分不同专业来研究律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
1、刑事辩护律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
刑事辩护制度是司法民主、保障人权以及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增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国家法律和社会的信任,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律师辩护是我国辩护制度的重心,也是律师的重要职责。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可以充分利用其享有的广泛的诉讼权利、渊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抓住重点,发挥优势,利用一切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最大限度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这里,律师能否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以最大限度的诚信投入到辩护工作中,不仅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朋好友对律师、对国家、对社会的信任,关系到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因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以最大限度的诚信投入到辩护工作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免受法律追究,减少冤假错案;使有罪的人诚心服法,自觉接受改造,尽早回归社会。
2、民商事代理律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不仅使经济领域迅速扩展,也使所有制关系发生着重大变化,使得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民事和经济案件日益增加,而且涉外案件也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迅速增长。面对越来越多的复杂案件,律师的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都要求律师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勤勉尽责,千方百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提供优质高效、诚实信用的法律服务,不仅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心与心的交流,能够最大限度地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赢得律师良好的社会评价,营造了诚信的社会环境。
3、法律顾问律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实现依法行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首先是建立在对律师信任的基础之上。彼此之间的信任是合作的基础,也是维系合作的十分重要的因素。法律顾问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不受聘方的影响和干扰。律师要以自己的良心、诚信和职业道德,对法律和事实负责。律师既不能曲解或乱用法律,也不能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律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体现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就是要逐步落实依法治国的国策,用法律规范聘方的经营管理等行为,提高其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水平;要引导聘方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特别注意提高社会效益和社会形象;要在维护聘方合法权益的同时,特别强调维护正当的社会利益和法律秩序。法律顾问律师不仅要在聘方具体的贸易谈判、合同签订等法律事务中发挥优势,而且要积极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4、金融、证券、期货律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
律师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等法律事务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宏观上讲,主要包括银行法律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业务、票据法律业务、保险法律业务、融资租赁法律业务、BOT投资法律业务、公司债券法律业务、股票市场法律业务、期货法律业务等。从微观上讲,主要包括受聘担任各类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机构的法律顾问或提供专项法律咨询等服务;代理金融、证券、期货案件的诉讼、仲裁、调解;代理涉及金融、证券、期货业务的大中型项目的谈判、起草合同及签约;就专项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就专项金融、证券、期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法律分析报告,等等。这些法律事务专业性强,责任重大,法律风险往往难以预测和把握。因此,不仅需要律师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而且要求律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的品格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在这些法律事务中,特别要求律师勤勉尽责,竭尽全力谨慎从事,确保提供及时、真实、准确、优质的法律服务,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在这方面,律师对客户的诚信,不仅关系到客户的重大权益,而且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